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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国家重要机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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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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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被告人:朱佳杰,男22岁,原系吉林省九台县第四中学补习生。1987年
7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佳杰因泄露国家机密一案,由吉林省九台县人民检察院向九台县人民
法院提起公诉。九台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朱佳杰于1987年以前,3次参加全国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均因成绩
差而未被录取。1987年6月24日凌晨3时左右,朱佳杰翻墙跳入九台县第十
二中学印刷厂院内,用铁钎子撬开印刷车间西侧5个窗户的的铁丝网,撬下窗户玻
璃,盗走1987年全国高等院校招生考试的生物、数学、政治试题印刷版7块。
朱佳杰将这些印刷版拿回家中后,企图复印未逞。后在其兄的规劝下,朱佳杰即将
4块印刷版扔回印刷厂院内,其余3块,1块被朱佳杰砸碎,另外两块则被其丢失
在第十二中学的仓库附近,后被公安机关找到收回。6月25日晚,朱佳杰在其兄
陪同下到吉林省公安厅投案自首。
被告人朱佳杰上述犯罪事实,有勘验笔录、指纹鉴定结论、作案工具、证人证
言证实,朱佳杰亦供认不讳。
九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佳杰在屡次高考未中的情况下,为达到升学目
的,竟无视国法,产生了盗窃高考试卷之念,由于其实施了盗窃高考试题印刷版的
行为,致使九台县考区的考生只得改换了第2套试题,考试时间也被迫延期,从而
给广大考生造成了混乱,影响了高考成绩。朱佳杰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已经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朱佳杰并没有泄露国家机密
的动机,也没有实施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故不能对其以泄露国家机密罪论处。鉴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没有规定对盗窃高考试题印刷版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故依照刑法第七十九关于“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
相类似的条文定罪量刑”的规定,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以盗窃公文罪
类推定罪。朱佳杰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
轻处罚。据此,1987年12月18日,九台县人民法院以盗窃公文罪,判处被
告人朱佳杰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朱佳杰没有提出上诉。九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全案报请长
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对被告人朱佳杰以类推定罪量刑正
确,报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朱
佳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类推是正确的。但是,罪名不应定
盗窃公文罪,而应定盗窃国家高考试卷罪。量刑同意原审法院对朱佳杰判处六个月
有期徒刑的意见。据此,1988年4月4日,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核认定:被告人朱佳杰盗窃全国高等学校考试题印
刷版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保密法规,影响了国家正常的高考秩序,应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朱佳杰作案后能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原审法院对朱佳杰犯罪事
实的认定和适用类推是正确的。但是,国家考试题属于国家机密,朱佳杰的犯罪行
为所侵犯的客体,属于国家保密法规,故原审法院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类推朱
佳杰犯盗窃公文罪不确切。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该案应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
条类推朱佳杰犯盗窃国家重要机密罪。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以及朱佳杰尚属初犯,
量刑可从轻。据此,1988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九台县人民法院判决中对朱佳杰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以盗窃国家重要机密罪,类推判处被告人朱佳杰拘役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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