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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脱红(化名)涉嫌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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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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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盗窈案,最终判决对有争议的17000元没有予以认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马脱红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马脱红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调阅卷宗,辩护人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脱红盗窃17000元现金,因证据不足,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故不能予以认定。

1、被告人马脱红在报案材料中的陈述和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不一致。

被告人马脱红只在2003年9月21日给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中陈述“包里装有身份证、驾驶证等,现金17000元,全是一百元票面的。(P4页)”而在她所有的讯问笔录中,她都否认包里有17000元现金。

2、被告人马脱红的陈述和被害人万歌的陈述不一致。

关于17000元现金,被告人马脱红在给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中陈述“现金17000元,全是一百元票面的。(P4页)”而被害人万歌在2004年11月11日询问笔录中的陈述是“包里装有现金17000元,大部分是100元票面,有七、八张是五十元的,(P43页)”

3、被害人万歌的两次陈述不一致。

2005年4月30日被害人万歌在询问笔录中陈述“一万七千元

我记得当天我从银行里取了二万元,别人借走了三千元,剩下一万七千元我就装在包里。(P45页)”而在2005年6月27日的询问笔录中万歌陈述“在我的包被盗的前七、八天,我向一位叫许晚平的阿姨借了五万元,我用掉了三万元,在出事的前一天我包里装有二万元,我的一位朋友梁彦林在当天上午向我借了三千元。(P47页)”

4、被害人万歌的陈述和证人许晚平的证言不一致。

关于被害人万歌向证人许晚平借款一事,被害人万歌陈述“在我的包被盗的前七、八天,我向一位叫许晚平的阿姨借了五万元,我用掉了三万元,在出事的前一天我包里装有二万元,我的一位朋友梁彦林在当天上午向我借了三千元。(P47页)”证人许晚平在2005年6月28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万歌借了我的五万元后,过了四、五天后,给我还了二万元,现在还欠我三万元没有还。(P68页)”时间也不一致:万歌说是“在我的包被盗的前七、八天,”即2003年9月14日左右,而许晚平说:“是在前年(2003年)的8月底借的,(p67页)”辩护人认为五万元不是一个小数目,被害人与证人之间借款又没有办任何手续,怎么会连借款时间,有没有还款,还款多少的问题都说不清楚?

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脱红盗窃17000元的事实证据不足,证据间的合理矛盾不能排除,依法应不予认定。

二、被告人马脱红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应从轻处罚。

三、甘肃省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1990)刑上字第67号确认:被告人马脱红曾于1989年9月10日被人殴打,后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精神病防治院司法精神签定为脑外伤后精神障碍(癔病样表现),如果监内执行可能会诱发该病。同时,被告人马脱红是单身母亲,孩子还不到八岁,一直没有其他人照顾,希望法庭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贺文龙

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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