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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车牌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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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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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晚报讯 方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原本只想偷两块车牌,吓几个车主,弄两个“小钱”的“简单”行为,竟会触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昨天,这个安庆市首例盗窃车牌案男主角被起诉。

  2009年1月15日,他刚因盗窃刑满释放,为了赚钱,方某在凌晨2点左右,用螺丝刀将小汽车车牌取下,留下联系电话,然后将车牌藏于隐秘地点。随后,方某再以先汇款后告知车牌藏匿地点为要挟,要求车主付200元。仅7月这一个月,他在安庆、合肥两市疯狂盗撬车牌21块,获得赃款3000余元。

  承办该案的安庆市迎江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解释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7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将国家机关证件的外延涵盖了机动车号牌,因此,对盗窃行为的认定应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本案中,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盗窃车牌和勒索钱财两个行为,但是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两个犯罪行为,两罪不能并罚,就本案而言,盗窃车牌行为比敲诈勒索罪重,因此最终应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处罚。

(本文来源:合肥在线 所属:(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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