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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司法解释

刑事辩护 2016-12-14 15: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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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联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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