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蔡某某盗窃案(案号:(2007)普刑初字第961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3 05:28
人浏览
蔡某某盗窃案被告人蔡某某,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盗窃于2007年6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法院判决:普陀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于2007年10月30日对被告人蔡某某作出从轻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自2007年6月10日起至2007年11月9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11天后,即2007年11月10日,被告人蔡某某刑满出狱。

蔡某某盗窃案(案号:(2007)普刑初字第96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盗窃于2007年6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案情:2006年1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伙同杨某、韩某某合骑一辆摩托车至本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园路687弄18号,从北侧停车棚内,窃得被害人周某价值人民币3230元的华田牌HT50QT-6型轻便摩托车一辆、被害人张某某价值人民币3145元的川铃牌CL50QT-22型轻便摩托车一辆,共计人民币6375元,后三人逃离现场。途中韩某某因形迹可疑,被联防队员抓获。经上网追逃,被告人蔡某某、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未诉(2007)100号起诉书指控蔡某某、杨某犯盗窃罪,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将本案于2007年10月17日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律师工作:律师接案后,向被告人蔡某某家属了解了基本情况,至嘉定区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蔡某某,与其沟通并做了其思想工作,详细了解了本案情况,分别向嘉定区公安局、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普陀区人民法院沟通并提出了法律意见: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属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系未成年人、本案赃物已全部追缴等情节,并参加了庭审,为被告人蔡某某进行了辩护,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普陀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于2007年10月30日对被告人蔡某某作出从轻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自2007年6月10日起2007年11月9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11天后,即2007年11月10日,被告人蔡某某刑满出狱。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