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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转化型抢劫的既遂、未遂与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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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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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转化型抢劫的既遂、未遂与不成立

案情简介:被告人曹某与左某某(皆系未成年人)2009年11月28日结伙进入一居民家中盗窃,正在寻找财物时,被回家的宫某某发现,曹某为不被抓获,使用宫家的木棍砸向宫某某,后曹某被宫某某抓获。曹某与左某某在宫家盗窃未遂,未盗得财物。宫某的伤情有照片为证,未有法医鉴定结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曹某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对曹某的性质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曹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理由:盗窃转化型抢劫以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为前提,并不以是否构成盗窃罪为前提;行为人被发现时当场使用暴力是构成抢劫罪的充分条件。只要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就构成抢劫罪既遂,并不需要暴力达到相当的程度及造成一定的危害。故曹某盗窃时被发现当场使用暴力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曹某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是侵犯公民的财产权,二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根据侵犯的客体的不同,可以将抢劫罪分为两类。抢劫公民财物须达到一定程度构成抢劫罪既遂;没有劫得财物但造成人身伤害程度达到轻伤以上级别的,也构成抢劫罪既遂。曹某盗窃未遂,当场使用暴力也未造成宫某某轻微伤,无论是从侵犯客体的哪种情形来看,都不构成犯罪,故认为曹某的行为属于抢劫未遂。
第三种观点,认为曹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盗窃转化型抢劫须以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为前提,实施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须达到一定的程度,轻微的暴力不构成抢劫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刑法》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根据此条规定,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构成盗窃转化型抢劫罪。
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是抢劫的特殊情形,具有抢劫罪的一般特征的同时还有自己的特点。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是公民的财产因素,二是公民的人身自由因素,财产因素与暴力因素互为补充。侵犯了二者中任何一个达到一定程度都构成此罪,具体说来,如果抢劫财产数额较大,暴力程度可以降低,暴力达到轻微伤级别的就可以构成抢劫罪;如果抢劫数额较小,暴力程度达到轻伤以上级别的,也构成抢劫罪。盗窃转化型抢劫与直接抢劫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较直接抢劫为小,它的成立要件也要比直接抢劫要严格。
笔者认为,盗窃转化型抢劫罪:第一,以构成盗窃罪或盗窃数额较大为条件,如未有盗窃所得或所得财物很少,不能成就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第二,使用暴力也未达到一定的标准,造成人身损害须造成轻微伤以上级别,构不成轻微伤以上级别的,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释[2005]8号)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使用暴力没有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属于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情形。本案中曹某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受害人宫某某的伤情没有法医鉴定,不能确定伤情,故应该推定为不构成轻微伤。故综合判断,曹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以盗窃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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