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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以抢劫既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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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1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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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案情]

2007年8月某日零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某市淮海东路上发现刚下火车独自背包行走的女青年刘某,便心生歹念,在一处灯光灰暗处冲上前,左手拽住刘某提包,右手拿着砖头指着威胁道:“把包放下,不然要你的命!”刘某抓住包死命不放,被告人见张某反抗,便将她打倒在地,抢得背包后逃跑。刘某边追边大声呼救,当场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抓获。刘某包内装有现金6900元,其它物品价值1280元。

[审判]

某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年。

[评析]

所谓既遂,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完全实现了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罪(或说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不同的犯罪,它的既遂情况是不一样的。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包含两个环节:一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二是取得财物。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尽管实际占有受害人的财物的时间很短,但不问占有时间的长短同时也不问其上后否抢得财物都是既遂,对此刑法有明确的规定。










文章出处:宁县人民法院

本文关键词: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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