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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特大盗窃桑塔纳轿车案今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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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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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河南省固始县农民谢泽贵、左启臣及杨昌成,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先后流窜北京市7个区县大肆盗窃轿车20辆。4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谢泽贵无期徒刑,判处杨昌成十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4万元。以盗窃罪、销售赃物罪并罚,判处左启臣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6万元。山西无业人员李文革,被以收购赃物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
谢泽贵、左启臣、杨昌成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携带改锥、螺丝刀、解码器等工具,于2002年3月至2003年3月间,在北京市各区县,大肆盗窃19辆桑塔纳牌及1辆捷达牌轿车(包括1辆警车和军车)。三人将盗窃的车辆销赃后,将赃款伙分并挥霍。
另外,左启臣在明知谢泽贵等人盗窃车辆的情况下,仍于2002年3月间,将谢泽贵盗窃的机动车代为销售给李文革。李文革明知左启臣处的机动车系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于2002年3月至2003年3月间从该处收购6辆机动车辆。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泽贵、左启臣、杨昌成分别或结伙伙同他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产,均已构成盗窃罪。左启臣明知是盗窃的赃物,仍帮助他人予以销赃,又构成销售赃物罪,故依法应对三人予以处罚。
李文革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参与收购赃物,构成收购赃物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系累犯,故对其应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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