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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胜义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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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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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盗窃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胜义、耿守军、徐大连、李文兵

李胜义、耿守军伙同兰新(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于2007年3月2日和7日,在北京市首都机场至西单的机场巴士行驶过程中,分别窃得祝显伟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4080元)、姬侃的9000余元及惠普牌4200C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5738元),并将这两台电脑分别以1800元、2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徐大连。徐大连明知笔记本电脑系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后又以3300元的价格将后一台电脑出售给李文兵。李文兵明知该电脑系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后又加价100元卖予他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李胜义、耿守军犯盗窃罪,徐大连、李文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裁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李胜义、耿守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徐大连、李文兵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亦应予惩处。耿守军协助抓捕徐大连,属一般立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李胜义、耿守军在归案后,坦白了第二起盗窃犯罪事实,依法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上述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对四被告人均酌予从轻处罚。故分别以盗窃罪判处李胜义有期徒刑四年,罚金4000元;判处耿守军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4000元;分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徐大连、李文兵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责令李胜义、耿守军退赔犯罪所得发还各被害人,继续追缴徐大连、李文兵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四名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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