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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判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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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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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摩托车修理店老板贪占便宜,购买了一辆无任何手续被人偷盗来的黑“摩托车”,由于自己提供不出窃贼下落,8月31日,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2000元的结果。

  2007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郭亮在其位于南召县马市坪乡的摩托车修理店,在出售人未出示任何证件材料的情况下,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发动机号、车架号均被改动的“巴山”牌110型黑色两轮摩托车。经查,该摩托车系南召县马市坪乡焦元村村民王××于2007年9月30日,在南召县城关镇黄洋路杨××家门口丢失的两轮摩托车。经南召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摩托车价值1140元。案发后,该三轮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失主王××。

  南召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郭亮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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