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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盗窃水泥板获罪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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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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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盗窃罪 缓刑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27日晚上,被告人张某与孙某一同吃饭时,向被告人孙某说自己家没钱买水泥铺晾台,被告人孙某遂提议盗窃村东南白河水渠的水泥板。后二被告人驾驶农用车,张某携带锤子等工具,到村东南白河水渠处,盗窃水泥板57块,后运回张某家。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197元。后二被告人被查获,赃物已经收缴发还。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和张某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均应予以处罚。被告人孙某曾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和张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孙某和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人均被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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