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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伙同他人盗窃钢管 妻子劝说无效大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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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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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发现丈夫伙同他人盗窃,劝自首无果,便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4月7日,黑龙江省大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妻子举报丈夫盗窃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汪来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郝乐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6200元。

2008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汪来福、郝乐友伙同鲁一秋(已判刑)、王猛、陈亚龙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一厂三矿310队工地,盗窃钢管67根(价值人民币8142.00元)。

同年10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汪来福伙同鲁一秋、王猛在大庆市让胡路区新潮丽水华城四期工地院内,盗窃钢筋80根、钢管3根(价值人民币1977.22元)。案发后赃物被收缴返还丢失单位。

同月14日晚21时许,被告人郝乐友盗窃的事实被其妻子丁某发现,在劝其自首无果的情况下,便到公安局举报其夫与他人合伙盗窃的事实。当时,被告人郝乐友被抓获,同年11月2日转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间逃逸。2010年4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警支队抓获。2010年7月5日20时许,喇嘛甸分局民警将网上逃犯汪来福抓获,故本案告破。案发后,被告人郝乐友全部返赃,并主动预缴双倍罚金1620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来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且数额巨大,被告人郝乐友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郝乐友归案后及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全部返赃并主动预缴罚金,据此情节应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汪来福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法院根据量刑规范标准,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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