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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网上银行盗窃数额以转账金额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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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利用病毒从网上银行客户的账户上转走近60万元,不过大部分款项被及时冻结,黑客真正从提款机上取出的赃款仅3万余元。那么这起案件中的盗窃数额到底是60万元还是3万元?

  2006年11月,温州市一家医院的网络技术员翁某将自己改造的木马病毒程序植入3个网站,一旦有用户上网浏览这些遭病毒攻击的网站,用户的电脑也就立即被感染。翁某利用这种方法获取了用户林某、杨某和黄某等人的电子银行账号、密码和证书。

  不久,翁某纠集他人在温州瑞安一个网吧里,由翁某上网从失主林某的银行账户中转走35万元。林某发现有人在偷转自己银行卡上的存款,便立即打电话到银行挂失,冻结了账户,结果这笔钱并未被翁某等人取走。

  第二天,翁某等人又在温州市区的一家宾馆故伎重演,利用窃得的银行客户资料,将失主杨某和黄某银行账户上的24.7万元存款转入自己的银行卡上。随后,翁某的几名同伙分别在温州市区和丽水青田等地的5处自动取款机上提现3.55万元。

  翁某和其他涉案人员相继落网并被提起公诉后,他们的辩护人对被指控的59.7万元盗窃数额提出异议,他们认为,未提取现金的款项部分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或者以实际提现3.55万元为犯罪金额。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翁某等人划账就是实施盗窃,因此只要他们完成转账就应认定为既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翁某等人通过网上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自己控制的银行卡内,使得存款已完全脱离失主的控制而由其所掌控,此时已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犯罪既遂,盗窃金额应认定为转账金额59.7万元,至于在取款机上提现,属转移赃款行为。失主向银行报案并冻结翁某的账户,这属于事后追赃行为,不影响盗窃金额及犯罪形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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