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北京市
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被告人盗窃案,被告人刘某为其上大学的哥哥能够像其他同学一样有一台笔记本电脑,实施了盗窃行为,最终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2007年7月9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办公楼,溜窗入室,盗窃联想牌昭阳A60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100元(赃物当场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刘某出身于农民家庭,初中毕业后开始打工生活,因其父母对其疏于管教,其自身法制观念淡薄,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的方针,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系初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