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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为名盗窃卖淫女 昔日'牢友'又'进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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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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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诈骗一起入狱,出狱之后再次联手以嫖娼为名在酒店趁卖淫女洗澡之机盗取他人钱财,本网近日获悉,39岁的徐冰、41岁的杨广信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罚金2000元。

今年4月4日20时许,徐冰伙同杨广信经预谋后,由徐冰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朝阳区某酒店开房,后杨广信以嫖娼为名将郝某约至该酒店房间内,趁郝某洗澡之机窃取其诺基亚牌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2500元。

第二天1时许,二人以相同的盗窃方式在东城区一家酒店房间内窃取价值900元的诺基亚动电话机1部、400元现金,后二人被查获归案。

据悉,徐冰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7月31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7年9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8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6月25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杨广信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3月26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6月25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2月10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认为,徐冰、杨广信曾多次受到刑罚处罚仍不思悔改,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徐冰、杨广信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二人当庭自愿认罪,涉案财物已经起获或者退赔,故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

宣判后,二人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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