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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姑妈和别人合伙开场参与赌博了\\\'请问构成刑事责任1般怎么说

刑事辩护 2018-11-14 14: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8、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9、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
  • 参与赌博赌资累计达五万构成赌博罪被判刑。《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司法解释明确,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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