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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现场参与望风 逃亡三年被抓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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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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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同伙盗窃电力设备,还出动参与进行望风,逃亡两年后最终受到法律惩处。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破坏电力设备案件,判处被告人王新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7年6月14日晚,被告人王新峰伙同彭元景、张新立、齐建立、张武林(均已判刑)驾驶机动车辆,携带扳子等工具到丰县首羡镇便集村西南地里的翻水站,采取断电、拆卸螺丝等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铜芯,后因民警赶到而使盗窃未遂,造成翻水站变压器被破坏,经济损失4000余元。其后,彭元景、张新立等人先后被抓获,王新峰在外地逃亡两年后,于2010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新峰明知在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的情况下,还主动参与并进行望风,其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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