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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伙以问路为由骗取银行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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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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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告人在广西永福县四处流窜,以问路为由伺机作案,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将银行卡调包盗窃存款。3月28日,永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在当地影响较大的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福群、李秋华、李永红三年零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没收作案用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7日,被告人李福群驾驶自己的面包车,伙同被告人李秋华及老马(另案处理)窜到永福县三皇乡,在三皇街上物色作案对象。当见被害人黄某后,便以问路找人为由,骗黄上李福群开来的面包车前往百寿镇,在车上,被告人李秋华等人在编造理由让黄某拿存折出来看账号时,偷偷将黄某的存折换掉,在骗得该存折的密码后,被告人李福群、李秋华避开黄某后,到百寿镇取走黄某存折里的现金人民币7000元,设法甩掉黄某后,驾车逃走。

  2009年11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李福群驾驶自己的面包车,伙同被告人李秋华、李永红及老马等人(另案处理)利用相同手段,取走受害人廖某存折里的现金3900元,取走某存折里的现金5500元,取走韦某存折里的现金人民币9000元, 取走覃某存折本上的现金人民币4500元,骗覃某交的作为押金的600元。

  被告人李福群、李秋华、李永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福群参与盗窃五次,盗窃数额2.99万元;被告人李秋华参与盗窃四次,盗窃数额2.44万元;被告人李永红参与盗窃三次,盗窃数额1.74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福群在羁押期间,对与其同监舍的犯罪嫌疑人的绝食、轻生行为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看守所的领导汇报,从而有效地防止了一起监舍里的犯罪嫌疑人自杀的事件发生,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李福群、李秋华、李永红在审理期间,主动退赔被害人黄某等六人被窃取的存款3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福群、李秋华、李永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通过欺诈手段,骗取多名被害人拿出存折和说出密码,用其他存折调换被害人的存折后,秘密到银行窃取多名被害人的银行存款,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成立共同盗窃犯罪,对共同参与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由于还有同案犯尚未归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对三被告人按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数额量刑处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综合考虑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和整个庭审过程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在审理过程中能够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福群在羁押期间有立功表现,系一般立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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