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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盗窃财物,胆大包天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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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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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远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李军(化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9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军在宁远县银丰宾馆三楼的一个房间内,将被害人胡宏亮(化名)的摩托车钥匙和被害人周华(化名)的一部手机偷走,并用偷来的摩托车钥匙将被害人胡宏亮停放在宾馆停车场内的二轮摩托车开走。事后,被告人李军将该摩托车和手机卖得人民币1400元。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和手机共价值人民币4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军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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