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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和强奸、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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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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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龙 山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龙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明和,化名宋大荣,小名“周老三”,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龙山县红颜镇经西村五组。因涉嫌强奸罪,于1998年5月25日被批准逮捕。2001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龙山县公安局看守所。
  龙山县人民检查龙检刑诉(20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明和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文辉、彭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明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山县院指控,1998年3月29日,被告人周明和与向世龙、周勇在本县红岩镇“明仁”酒家将红岩镇“夜醉”酒家的女服务员彭光英进行了轮奸。2001年5月10日晚8时,被告人周明和在浙江省堇县邱陵公园门口怀疑邓荣平盗窃了骑自行车,将邓打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判处。公诉机关还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周明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提出其强奸彭光英是事实,但不是与向世龙等人共同轮奸。
  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29日,被告人周明和与向世龙(已判刑)、周勇(在逃)在红岩街上玩时,向提出:“找妹子喝花酒,每人搞他一排(指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周明和及周勇表示同意,周勇还提出:“把她灌醉后才好搞她,她若未醉就可能会跑”。当日下午,三人将红岩镇“夜醉”酒家的女服务员彭某某带至“明仁”酒家吃饭。吃饭时,被告人周明和以敬酒的方式将彭某某灌醉,后周明和将彭某某扶往该酒家客房内进行强奸。尔后,向世龙在外敲门,被告人周明和开门后,向世龙说:“你快出去,你哥哥找你有始,让我搞一排”。周明和出房门后,遇见周勇,当周勇得知向世龙正在客房内时,就讲:“我也搞一排”。在客房内,向世龙、周勇二人对对彭某某进行了轮奸。当晚被告人周明和及向世龙、周勇将彭某某带至红岩镇农贸市场文辉安经营的客房内住宿,向世龙又先后两次强奸了彭某某。次日,被告人周明和等人被红岩派出所留置询问器件脱逃至浙江等省。
  2001年5月10日晚8时许,被告人周明和在浙江省县邱陵公园门口发现自己的自行车被人盗走,遂怀疑是正在附近的贵州人邓荣平所为。于是,周明和用被剪断的钢锁朝邓荣平的头部猛打两下,将邓打倒,被告人周明和逃时候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法医鉴定邓荣平的伤情已构成重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明周明和犯强奸罪的证据有:1、受害人彭某某陈述,1998年3月29日,其与周明和、周勇及一个不认识的人在“明仁”酒家喝酒吃,被他们三人灌醉了,后其感觉到有几个人同她发生了性关系。后她又被带到一家馆子,那个不认识的人殴打她后,又强奸了她。2、证人田明仁证实,周明和、向世龙、周勇三人带一个女子到其酒家内喝酒,妹子酒醉得不知人事,后有二个人将妹子扶到房间,他们做了些什么不清楚,大约过了30—40分钟,向世龙等人又将妹子背走了。证人文辉安证实,1998年的3月份,有几个男人和一个妹子到其旅店住宿。证人刘玉萍证实,19983月29日那天晚上,听到文辉安旅店里有个妹子哭,有个男人好象在打她。3、同案人向世龙供述:1998年3月29日,他提出“找彭妹子喝花酒去,每人搞她一排”。周勇和周明和同意后,周勇还提出:他她灌醉后才好搞她,她若未醉可能会跑”。后三人讲“夜醉酒家的女服务员彭某某带至“明仁”酒家喝酒,并将彭灌醉,三人均强奸了彭某某,当晚,到文辉安的旅店里,他还二次奸淫了彭某某。同案人周勇的供述与向世龙的供述基本一致。被告人向世龙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
  证明被告人周明和犯故意上海罪的证据有:1、受害人邓荣平陈述:2001年5月10日,其与林建福在浙江省县邱陵公园玩时候,其头部被一个不认识的男人打了几下后就倒在地上。2、证人林建福证实,其与荣荣平在邱陵公园门口玩时候,忽听到邓荣平喊叫,其回头一看,后周宋已被人打倒在地,昏了过去。证人王菊连证实,2001年5月11日晚7时许,其走在自己的店中,突然从公园一侧过来十几个人,到店门口停下,其中一个手持一把断裂的自行车锁,向一个外地人打去,打的是头部,那个被打的人就倒在地上,手持车锁那个人又往那人身上打了几下。后打人的那人就跑了。证人沈昌证实,5月10日晚7时许,其到邱陵公园去时候,碰见本乡皱老三等人,他们讲自行车被盗了。后周老三见旁边站有几个贵州人,就过去问,后周老三用一根剪断的锁链,打了一个贵州人,那个贵州人被打倒在地。证人彭海燕的陈述与沈昌的证词基本一致。3、浙江省县公安局出局的法医学鉴定书证实,邓荣平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4、作案工具机现场照片经被告人周明和辨认后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明和伙同向世龙等人将彭某某灌醉酒后,对其实施了轮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周明和在负案潜逃期间,又将他人打成重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周明和辩称,其强奸彭某某是事实,但没有与向世龙等人共同轮奸。经查,向世龙和周勇提出将彭妹子灌醉酒后强时候,被告人周明和同意了二人的意见。在周明和先将彭某某强奸后,还未出屋门,向世龙即敲门要求与彭发生性关系,周明和离开房间后遇见周勇,周勇也向其表达了要与彭发生性关系的意思。后向世龙、周勇二人轮奸了彭某某。在本案中,三人事先有商议,又共同实施了轮奸的行为。故被告人周明和辩称的观点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捕鱼采纳。被告人周明和在强奸彭某某一案中,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砍、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砍、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明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田丽霞  
人民陪审员 姚本仁  
人民陪审员 汪启龄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素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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