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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小孩今年二十五岁,他于二零零七年五月份被朋友叫去帮助去打仗,到了去打仗,看见他们在哪动手他没有动手,他们一共去了四个人,结果把人家打成重伤害,说明一点是用 *** 砍得,有两个已经跑掉,有两个被公安机关抓着,事情原因是甲引起的,甲又叫已去,已那又叫丙去,丙又叫丁去,而丁就是我的小孩,而被公安机关抓的那两个就是丙、丁。经一审因原告方要的价钱太高,丙、丁两家又那不出那么多钱,在协商无果下一审宣判,丙判六年,丁三年半。一审下达后丙、丁提起上述,经中级二审维持原判。我的小孩虽然去了可是他本人没有动手,他到了看见他们拿出 *** 他中止了犯罪,既然中止犯罪,为什么判我们这么高。刑法当中有一条,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到现在我也不明白,我们实在是太冤了,冤、冤、冤......我们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09-01-31 21: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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