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章顺琴强奸、非法制造枪支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4 19:57
人浏览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路刑初字第234号

  公诉机关台州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顺琴,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332603197501245738,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凤阳章村东区81号。因本案于2007年2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新平,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顺琴犯强奸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0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小永、被告人章顺琴及其辩护人王新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章顺琴因其父母与章某某父母之间多年前存在矛盾,产生报复章某某之念。2007年2月10日上午,被告人章顺琴以介绍生意为由把章某某骗至本区金清镇高升村3区26号2楼,要章某某向他赔礼道歉。为防章某某反抗,被告人章顺琴持刀胁迫章某某脱下裤子。在此期间,被告人临时起意欲奸淫章某某,后又自动放弃继续实施并送章某某到金清车站。
  2006年10月份,被告人章顺琴委托他人加工了枪支配件,然后自己非法组装了一支非军用手枪。经鉴定,该自制手枪有杀伤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顺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证人陈青分、文纲要、章启仁、沈冬香、章建军、潘菠的证言;辨认笔录;枪支、弹药鉴定书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顺琴采用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欲对妇女实施奸淫,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可免除处罚;被告人章顺琴私自制作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交待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强奸一节系临时起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又自动放弃犯罪,未造成损害,是中止犯,依法应免除处罚;非法制造枪支一节,被告人目的是打狗,主观恶意不同,又系初犯、偶犯,交待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顺琴犯强奸罪,免予刑事处罚;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11日起至2010年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桂良
人民陪审员 应仙方
人民陪审员 朱秀君


二00七年五月十一日

代 书记员 林 瑛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