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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的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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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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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尴尬的强奸
----北京永轩所孙宏礼律师
2008年5月中旬的一天,黑龙江省某农垦公安局下午5点接到报案:有人将一名外地女子强奸,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受理后,迅速将犯罪嫌疑人荣某抓获,经审讯,案情如下:今天上午外地女子李某搭乘荣某的到农垦局直送奶牛蚀料的松花江微型面包车去其姨家,在途中二人发生关系;李某认为是强奸,所以报案,荣某认为不是强奸,是李某愿意的。公安机关经过调查,查出李某穿的牛仔裤的裤扣被拽掉,李某身上没有外伤,荣某身上也没有外伤。2008年7月3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2008年8月6日检察机关以荣某涉嫌强奸向某农垦法院对荣某提起公诉。
2008年5月18日,荣某的母亲找到我,聘请我为荣某在侦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并作为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在第一时间会见了荣某,荣某陈述:那天上午8点左右李某搭乘他的面包车去局直,在途中李某问荣某的小姐多不多,都是多少钱的,并说她们那儿(葫芦岛)特别多,价位是100—200元,荣某说不知道,并问她为什么知道这么多呢,李某笑了笑没有回答。这样荣某就认为李某是小姐。过了一会儿,荣某说车拉的东西太多了车热了,要歇一会儿,并要李某与他一起去车的后排坐,李某没有拒绝,就与荣某一起到后排就坐(车里共拉了6袋蚀料,中间座位上放了4袋,后排放了2袋,荣某与李某到后排坐的时候,荣某将后排放的2袋蚀料挪到了中间1袋,脚下放了1袋)。他俩坐了一会儿,荣某提出要与李某发生关系,李某说不行,但是没有明确表示拒绝,这时荣某开始解李某的衣服,李某虽然挣扎,但是荣某还是将李某的衣服解开了,但没有脱掉,荣某在脱李某的裤子的时候,由于用力过猛,将李某裤子的裤扣拽掉,其后荣某站在李某的后面二人发生关系。等二人回到面包车的正副驾位时,李某提出要荣某给她200元钱,要不告他强奸,荣某没有同意,只给了李某100元,到局直的时候是10点多,李某什么也没有说下车就走了。晚上8点多,公安机关在他家将其抓捕,理由是强奸李某。荣某认为自己不是强奸,并且李某还向自己要了100元钱,所以荣某始终不承认自己是强奸李某。
我接受委托并在会见荣某后,向侦查机关和检查机关提出了我的意见(律师意见):律师认为荣某的行为够不成强奸犯罪,应当撤案,但是律师的意见没有被采纳。
在审判阶段,律师通过阅读卷宗发现,李某的身上没有任何外伤,并且在荣某与她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李某没有反抗,面包车里的空间只有0.8平方米,两个人连转身都很困难。在俩人发生关系前,李某曾向荣某说过,事后要荣某给她200元钱,荣某当时想都没有想,就答应了。由于荣某没有给李某200元,只给了100元,李某非常的生气,说你不给我200元我就去告你强奸,荣某说你愿意告就去,公安局是你家开的啊,你让抓我就抓我啊,我不怕。所以荣某在局直送完货后就回家了,没有把这当成回事。
2008年8月28日,黑龙江省某农垦法院开庭不公开审理荣某强奸一案,控方证据及观点是:1、李某体内有荣某的精液,说明俩人发生过性关系;2、现场勘查笔录,证明荣某强奸李某的地点;3、李某的陈述,证明是荣某强迫的;4,其他人的证人证言;5、李某裤子上的纽扣,证明是被荣某拽掉的;6,荣某的讯问笔录,证明荣某拽掉李某的裤扣,使用武力将李某强奸;等等其他证据。
本案的焦点,律师认为是:荣某是否对李某实施了暴力、李某是否同意与荣某发生性关系,也就是说案发时两人的心理动态,这时本案的焦点问题。
针对此问题,我作为荣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以下观点:
1、 荣某没有对李某实施暴力强迫,够不成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
在李某搭乘荣某的面包车去局直亲戚家的时候,荣某并没有注意李某,在行驶途中,由于李某不断的向荣某说有关小姐的事,才使荣某产生了李某是小姐的想法(小姐从古至今都是一个高贵的尊称,是对年轻女性的尊称,但是现在被一些行业亵渎了,人们一提小姐就马上联想到了其他,哈哈),荣某认为,小姐就是让男人玩的,给钱就无所谓,小姐们认的就是钱, 我也试一试。在这个时候,荣某认为李某是会同意的,她不会拒绝自己的,所以荣某才让李某在停车后一起到面包车里的后面,此时李某没有拒绝,荣某就更加确信了自己的判断:李某是小姐。在车的后面,俩人天南海北地胡扯了一通,李某对荣某对她动手动脚也没有明显的拒绝,荣某进一步对李某进行搂抱,李某将荣某推开,并说:干什么啊,有车通过呢。这进一步说明了李某对荣某并不反感,也更加使荣某确认了自己的判断,也使荣某的胆子更大了一些,当即提出与李某发生性关系,这时李某表示不同意,使荣某错误地认为是没有给钱的关系,随即说我给钱,李某说要给200元,荣某就答应了。随即荣某脱李某的衣服,在脱李某裤子的时候,由于荣某着急,才使李某的裤扣被拽掉。从以上过程可以看出,荣某并没有对李某使用暴力,所以构不成强奸犯罪。
2、 李某在此过程中,没有明显的对荣某的行为表示反抗,对自己的权利保护一点都没有,其行为对此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一开始李某就向荣某提出了小姐的问题,并对此事展开了详细的解释及询问,使荣某对李某产生了其是小姐的观点。作为一名青年女性,特别是与素不相识的单身男性单独相处时,不是刻意地保护自己,而是语言轻浮,使他人产生遐想。在荣某停车提出到车厢内的后面时,李某没有表示拒绝,而是与荣某共同坐到了车厢内的狭小的后排座上,这又使荣某对以后的行为创造了更加方便的条件,这时李某仍然没有保护自己的一点意识,使荣某的胆子越来越大。这时如果李某有保护自己的意识,根本不可能听从荣某的安排,或者表示明显的拒绝,其行为使荣某以为李某是故意勾引他,或者是心甘情愿的听从荣某的任意安排,一点都不反对与他发生性关系。没有反抗、没有反对、一味顺从,傻子才不以为她同意呢。当荣某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时,如果李某有一点点的反抗,荣某也不可能顺利进行,空间小、没有脱光、李某又年轻,所以,律师认为李某当时完全没有反抗,不但没有反抗,而且是积极配合荣某的行为,律师认为这都是李某的言行举止所造成的,其行为对此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3、 对于公诉人提出的李某如果不同意怕荣某在半道上对其杀害的观点,律师表示完全不能同意。
荣某刚结婚两年,孩子刚出生不久,荣某平时无违法犯罪的前科劣迹,他还是生产队的治安员,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并且在此案的自始至终都没有荣某威胁李某的言行,怕荣某杀害李某的想法纯粹是李某凭空想像出来的,其完全是想掩盖自己同意的尴尬境地。所以此观点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4、在与荣某发生性关系前,李某即向荣某索要200元人民币,作为与荣某发生性关系的条件,如果当时荣某不同意给李某200元钱,李某是否会与荣某发生性关系呢?估计不会,这时荣某再继续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那有可能构成强奸。现在的问题是荣某同意给李某200元钱,李某就没有反抗,二人顺利地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李某向荣某索要200元钱,由于荣某没有200元,只给了李某100元,这才让李某产生了想告荣某的想法,并且说:你不给我200元我就去公安局告你。到公安局告荣某强奸,纯粹是100元惹的祸,李某是想通过要告荣某的想法以达到自己所要200元的目的。所以,告荣某强奸自己,并不是李某的真实想法。
综上所述,我(律师)认为,公诉人的证据及法律、事实依据是不充分的,荣某的强奸犯罪不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荣某是无罪的,法庭应当依法判决荣某无罪,当庭释放。
2008年9月4日,检察机关撤回对荣某的刑事指控,变更对荣某的强制措施,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目前仍然没有结果)。


北京永轩律师事务所
孙宏礼
2009年8月20日


本文关键词: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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