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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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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5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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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我的当事人被告人王某不构成强奸罪,其行为只是一般的强制猥亵妇女的违法行为。以下我就从犯罪构成,主、客观相结合并结合本案案情作如下分析。

一、 关于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区别;

二者本来泾渭分明,但在前者未遂的情形下则容易混淆,其区别的方面有很多,但核心在于被告人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被告人具有奸淫被害人的目的,只是由于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行为人追求的结果未发生;而后者行为人仅是想从下流的动作上获得性刺激,并无奸淫的目的,实施的是除性交之外的下流动作,诸如搂抱、接吻、抚摸、抠摸被害人乳房、阴部等。

二、 关于本案的事实;

本案被告人王某当车开至丰台区世界公园附近时,有与被害人邓某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想法,但当他提出这个要求时遭受到邓某的反对,进而当他扯邓某的衣服时,该邓还是不同意。这时,被告人王某便没有了与邓发生性关系的想法,按他他自己的话说:我这时没了兴趣。但由于他用自己的车拉着邓某游逛了大半天,心理不平衡,就在没有与邓发生性关系的目的的情况下打了邓一记耳光,并强制抠摸了其阴部。该案中,被告人虽然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打了一记耳光),但这个暴力并非是让邓某屈服与其发生性交,而是为了猥亵邓某。

A“但那女的还不同意,我也就没兴趣了。”

“我心里不平衡,-------。那女的只是用手推我胸部,不让我动她,我一气之下将她的裤子拉链扯烂了,并用手摸了她一下阴部。”。[被告人供述]

从“A”可以看出,在邓某不同意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被告人便没有了奸淫邓某的主观愿望;

B“把裤子、内裤都撕开了,并把裤子、内裤退到臀部以下,然后用手摸我的阴部;并用手指抠摸我的阴部。抠摸我的同时,用另一只手按住我,我反抗不了,他抠摸了约有四、五分钟。”。[被害人陈述,]

从“B”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被告人王某只是在猥亵邓某,没有奸淫她的客观行为;而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人是完全可以实施强奸行为,他没有这样做。而只是猥亵了被害人,这不符合强奸未遂的特征。

C你是让人欺负了还是让人非礼了?”,

“帮我截住这辆黑车,我衣服让人抢了。”。[证人证言,]

从“C”我们可以有这样的判断,在被害人邓某看来,被告人王某并没有在奸淫她,而只是扯了她的衣服。

三、 关于本案的定性;

根据主、客观相结合的刑事司法原则,结合以上第“一、二”项的分析,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结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而只是一种强制猥亵妇女的违法行为,理由是:

起初,被告人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意图,因被害人不同意,他便放弃了这种想法;没有实施强奸行为。强奸只停留在意识形态,没有付诸实践,即没有实施强奸的客观行为。我国刑法没有关于思想犯罪的规定,故不构成强奸罪;

后来,被告人实施了打被害人耳光,抠摸其阴部的行为。但这时,他却没有与邓某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愿望,这时的行为因缺少犯罪主观要件而不能成立。我们都知道,客观归罪是被我国刑法严格禁止的,因此,这时,被告人的行为也不构成强奸罪。

四、关于本案的处罚。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有社会危害性,但并不严重,还达不到犯罪的程度,不适用刑罚处罚。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立法精神,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而只是一般强制猥亵妇女的违法行为,应作为治安案件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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