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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初强奸妇女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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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5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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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为广东省化州市较大的刑事案件。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清明节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某、吴X初伙同吴X春以烧烤为名, 此案为广东省化州市较大的刑事案件。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清明节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某、吴X初伙同吴X春以烧烤为名,把化州市一中学女学生陈XX、王XX、王某等三人骗到化州市官桥镇水口岭头村附近河边一草坡处。吴X初采用恐吓手段对陈XX实施了强奸。2001年2月22日晚间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吴X初、戴X亮、吴X超四人经事前密谋,以烧烤为名,将化州市某宾馆女服务员唐X、李X骗至化州市西区北岸山口村的大肚岭。吴某某和吴X超强行把唐X拉到岭上一坡地处采用殴打、恐吓手段,先后对唐X实施了轮奸。吴X初和戴X亮强行把李X拉到另一坡地,采用了恐吓手段,先后对李X实施了轮奸。被告人吴X初被抓获后,聘请郑严防律师担任辩护人。郑律师认真翻阅了案卷材料,并会见被告人吴X初,为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起诉书对吴X初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的第(二)、(四)项的规定,明显不当。吴X初对被害人李X的强奸行为是未遂,不构成轮奸。指控吴X初强奸李X既遂的证据不足,在李X所穿内裤上提取的粘液经化验为人的精液,但没有确认是吴X初的精液,当时吴X初准备强奸时发现被害人下身有异味,害怕染上性病而停止了强奸。公安机关是在吴X初母亲的带领下到其茂名市的姐姐处抓获的,其有自首情节。要求从轻判处吴X初。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律师部分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吴X初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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