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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强奸拒不认罪 证据充分法院照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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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5 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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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青阳县法院在零口供下对余必友抢劫强奸一案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罚金3000元;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本案侦破时被告人仍在监狱服刑,系累犯,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5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余必友窜至青阳县蓉城镇富阳巷攀窗进入居民蒋某家窃取金戒指一枚。此时,刘某来到蒋家,在一楼房门口碰见余必友,刘某即喊“有小偷”,余必友便掐住刘某脖子,用刀抵着刘某说:“再喊就捅死你。”接着,余必友将刘某拖至房间,从其背带裙口袋内搜出13.5元。同时余必友逼刘某打开抽屉,刘某说没有钥匙,余便朝其面部打了两拳。之后,又将刘某推至二楼卧室,将其按在床上,对其实施奸淫。事毕,余必友将袜子塞进刘某嘴里,威胁其不准动,并用被子蒙住其头部,后逃离现场。

  法庭上,公诉机关列举了下列主要证据:被害人刘某的当庭陈述及其在9名犯罪嫌疑中直接指认7号为作案人的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案发现场提取的指纹一枚的照片;省公安厅nec指纹系统比对情况通报及池州市公安局手印鉴定证实案发现场提取的指纹印系被告人余必友右小指纹印,经复核,认定同一。但被告人余必友否认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证据充分,收集程序合法,并能相互印证,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可靠,予以采信。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中安网-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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