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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不悔改 抢劫强奸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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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5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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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因为犯罪而触犯刑律,被处以刑罚,接受改造后被释放的王凤军,本应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可是他却不思悔改,刑满被释放之后几个月即疯狂实施抢劫强奸行为,最终被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被告人王凤军曾经犯抢劫罪于2000年4月5日被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1年10月23日被释放。2002年3月15日至2003年8月24日间,被告人王凤军以租乘出租汽车为名,采取持刀威胁、暴力殴打和语言恐吓等方法,抢劫出租车司机犯罪14起,抢劫财物数额达13,382元人民币。在抢劫出租车司机犯罪的同时强奸犯罪7起,其中未遂1起。
图表中显示的是他被释放后又重新犯罪的时间列表。表中所列日期是被告人实施抢劫出租车司机犯罪行为的时间,带*号的日期是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的同时,又实施强奸犯罪。由图表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由先到后越发疯狂,犯罪时间间隔最短的只有1日,最后连续的5起抢劫加强奸犯罪,对人、财、物一样都不放过。
赤峰中院审理后认为,王凤军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应当数罪并罚,且其抢劫、强奸均多次,抢劫数额巨大,又系累犯,应予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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