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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绑架强奸放火被执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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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5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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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强奸罪 绑架罪 放火罪

【案情简介】

陈茂荣、方健(已判刑)为实施绑架犯罪预谋抢劫机动车。2006年12月12日12时许,二人携带折叠刀、绳子等作案工具,在本市怀柔区一公共汽车站附近,骗租王某驾驶的小汽车。当车行至本市顺义区一村十字路口处时,陈茂荣用随身携带的绳子猛勒王颈部,并伙同方健持尖刀猛刺王的面、颈、胸、上肢等部位数十刀,致王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后陈茂荣、方健驾车将王的尸体抛弃。当月14日18时许,二人驾驶抢得的小汽车在本市昌平区一小区门前,将郭某骗出。当车行至本市海淀区一小区东侧小路时,二人使用暴力手段,将郭绑架至本市大兴区一房内,向郭的亲属勒索13.8万元未逞。二人抢得郭的手机及现金共计2000余元,并造成郭轻微伤。在此期间,陈茂荣采用暴力手段多次将郭某强奸。

此外,陈茂荣还伙同他人于1998年9月16日2时许,到本市海淀区一住房,使用汽油等物品,将房屋点燃,造成房屋内财物毁损。

【裁判要点】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陈茂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并在抢劫犯罪中致人死亡,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还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在绑架过程中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分别构成绑架罪、强奸罪;伙同他人采用放火的手段,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陈茂荣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以抢劫罪、绑架罪、强奸罪、放火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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