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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强奸后果严重 屡教不改再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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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5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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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强奸案件,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张某,初中文化,无职业。曾在2003年9月17日因盗窃罪被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5年2月6日减刑释放。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在2009年9月13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海拉尔区铁路芳园七道街附近,冒充警察将被害人王某某骗至海拉尔区铁路工人新村回民坟附近的路边上,对王某某进行恐吓、殴打,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抢走王某某人民币200余元、知己牌ZH696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3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某系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对张某犯抢劫罪、强奸罪应数罪并罚。张某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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