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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强奸幼女领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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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5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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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胡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撤销缓刑,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5日胡波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9年11月下旬,被告人胡波在观音滩镇一网吧认识该镇某中学初一学生于某(1996年4月2日出生,系幼女),且得知于某未满14周岁,对外仍假称于某是其“老婆”。2009年12月4日晚,被告人胡波与于某来到观音滩镇原食品站二楼谭某某租住的房间,被告人胡波安排谭某某姐妹睡在外房,被告人胡波与于某睡在里屋一张床上。期间,被告人胡波脱掉衣服欲与于某发生性关系,因于某不从而未果。次日晚上,被告人胡波与于某又睡于谭某某家,被告人胡波与于某发生了性关系。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胡波与唐杰、唐海洋带于某到祁阳县潘市镇下七渡一亲戚家玩,当晚,被告人胡波又与于某发生性关系。同年12月15日,被告人胡波将于某带至祁阳县浯溪镇一宾馆,并与于某发生性关系。

  2010年1月2日,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在祁阳县观音滩镇将被告人胡波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波明知她人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对其实施奸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波在缓刑考验期又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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