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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辩护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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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5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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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王延昌亲属的委托,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第一审辩护人,依法为王延昌进行辩护。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便于法庭兼听则明,正确作出判断,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起诉后,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交到人民法院的所有证据材料以及其指控的理由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和研究,特别是经过公开的开庭质证,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延昌构成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现依据法律和现有证据,结合刑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敬请审判长和合议庭在评判本案时慎重考虑:

一、公诉机关指控王延昌构成故意伤害犯罪事实错误。

起诉书对案件事实表述不当,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延昌及其对象张彦慈因土地纠纷与本村村民丁茂森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被告人王延昌伙同张彦慈用拳脚将丁茂森打伤,致其闭合性腹外伤,导致肠系膜上动脉血栓形成、肠管广泛性坏死、肠梗阻,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实际情况与起诉书指控大相径庭:

1、丁茂森夫妇擅自在王延昌口粮田边上开荒、种树,影响王延昌口粮田耕种,王延昌夫妇就在地边上插上枣树枝,2008年5月29日下午,丁茂森夫妇找到村书记王延明,经调解,王延昌夫妇拔去了枣树枝,双方矛盾化解;但第二天丁茂森早上7点多钟(王延昌夫妇正在吃饭)闯到王延昌家鸭棚,趴在门槛上(门关着,未插门,门槛高度30-40厘米),对王延昌夫妇谩骂、挑衅,引起纠纷,因此,受害人有重大过错,对此,公诉机关不应视而不见;

2、对一个64岁年老体弱上门寻衅的人,王延昌采取了躲避的办法,准备躲出门去,但裤腿被丁茂森抓住,挣脱时裤子被撕毁,丁茂森就与张彦慈撕扯起来,丁妻王翠兰赶到,与丁一起殴打张彦慈,王延昌想去阻拦,丁拿起一把镢头追打王,追不上,就返回与其妻子不顾张的求饶继续殴打张彦慈,将张打成轻微伤(法医鉴定报告在公安局),后丁妻喊来了其子,丁福贵从其父手中接过镢头追打王延昌,因裤子被撕毁,王延昌摔倒,丁福贵用镢头打了王延昌腿部三下,120来了,定福贵让原本站着的丁茂森躺下,后丁茂森被送上救护车去了医院。

3、丁茂森5月30日9电左右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闭合性腹外伤;2、闭合性胸外伤;3、脑震荡;4、右侧多发腔隙脑梗塞,但腹部CT检查未见明显异常。但在96小时后手术却诊断为:1、肠系膜上动脉血栓形成;2、肠管广泛性坏死;3、肠梗阻。这些症状在入院时是没有的,是在入住医院第5天(6月3日)才诊断出来的。据了解,随着CT的广泛应用和CT检查技术的进步,目前CT已发展成为诊断肠梗阻的一种快速简便且成熟的方法,它能清楚显示梗阻肠段及其邻近肠系膜、腹膜腔的解剖结构、解剖关系,因此有助于肠梗阻部位、病因的诊断,丁茂森入院时CT检查未见肠梗阻等症状,96小时后却出现如此严重症状,明显是误诊、延误治疗所致。

因此,起诉书的指控与事实不符。

二、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足,仅以受害人一方单方口供为证据,且重伤结果并不能直接认定系被告人所致。

1、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陈述矛盾之处:

⑴、公诉机关提供王延昌7次供述(总计约20次以上供述),从案发当天即2008年5月30日到2011年4月侦查终结,所有供述十分一致,均明确没有动手,没有打丁茂森,其供述稳定,可信性较强;

⑵、受害人陈述,共4次,前后矛盾,鉴于其利害关系,陈述可信性很低。丁前两次都是说王延昌打了他胸部一拳,他就倒在了地上,以后就什么也不知道了,第3次却说王延昌朝他胸部打了一拳,他倒地,然后他起来,王用手採他上衣,踢了他腹部两脚(根本做不到),第4次说王延昌打了他胸部一拳,他就倒地,起来后王採起他来踢他的腿,而据被告人陈述,在120车来之前,丁茂森都是站着的,后来看到120来,丁福贵才让他躺下,而且说打架时只有他、王延昌、张彦慈在场,排除了王翠兰在场,明显不是事实。

⑶、证人王翠兰证言,鉴于其与丁茂森关系,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明明从未离开过现场,却陈述跑回其鸭棚叫人,未果又跑回来,不仅与常理不符(两个鸭棚相距不过150米,一喊就能听见),而且与丁茂森陈述矛盾,其证言不足为凭。

⑷、证人张彦慈证言,与王延昌供述基本一致,陈述稳定,可信性较强,符合常理,始终证明王延昌没有打丁茂森。

⑸、证人丁福贵证言,丁福贵是报警者,他到现场后从其父手中抢过镢头追打王延昌,追上并用镢头打了王延昌腿部三下,此前纠纷其不在现场,其证言既不符合事实,又没有任何证明力。

在双方陈述截然相反,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之下,显然不能仅采纳受害人一方的证言。

2、关于重伤鉴定结论及死亡原因 :认定重伤是依据丁茂森手术后的伤情,但存在一个基本的问题,仅以该结论并不能认定是王延昌致人重伤:

⑴、丁茂森5月30日入院诊断闭合性腹外伤,但CT检查未见明显异常;

⑵、在入院96小时之后(6月3日),医院才发现丁茂森肠坏死,进行腹部手术,明显存在误诊、延误治疗,丁茂森小肠大部切除,是医疗事故所致;

⑶、丁茂森入院时并不存在肠系膜上动脉血栓、肠管广泛性坏死、肠梗阻,这些症状出现于住院96小时之后,是否与王延昌有关存在严重疑问。

作为一个64岁年老体弱的老人,住院后在可能存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之下出现肠梗阻、肠坏死等症状,如果没有权威机构的因果关系鉴定,是不能草率认定一切后果均是王延昌导致的。

2009年12月8日,丁茂森因右心血栓形成,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肠切除与死亡之间只存在或然性关系,丁茂森直接死因在于右房、右心室内血栓形成并延伸至肺动脉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潍坊医学院病理学教研室尸体剖验报告)。丁茂森受伤后,仅住院三次,时间短暂,并未进行连续治疗,病情恶化与中断治疗存在直接、不可分割的关系。如果没有权威机构的因果关系鉴定,不能认定死亡与王延昌行为之间存在必然因果联系。

三、不管是否认定王延昌构成犯罪,法庭均应考虑到本案系因邻里纠纷矛盾所引起,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从无违法犯罪记录。

总之,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能因为有人重伤、死亡就客观归罪,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只能采用疑罪从无的作法对被告作无罪判决,恳请法院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辩护人: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 陈征

2011年6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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