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陈所明、简香田、简树田等人故意伤害、窝藏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6 06:42
人浏览

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2)晋刑一终字第39号

原公诉机关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所明,又名陈三小,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原平市沿沟乡大营村农民。2001年6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强华,山西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简香田,男,195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原平市沿沟乡大营村农民。1998年3月5日被原平市人民法院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2000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简树田,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原平市沿沟乡大营村农民。2000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系被告人简香田之弟。
原审被告人李建明,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沿沟乡大营村人,捕前系忻州市市民,无业。2000年12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2001年6月25日由原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同年8月31日该院撤销不起诉决定,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简美春,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原平市沿沟乡大营村农民。2000年1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清秀,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原平市沿沟乡大营村农民。2000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2001年6月25日由原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同年8月31日该院撤销不起诉决定,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简香梅,女,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平市人。2000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依法逮捕,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新城区一家村铁道湾。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系被告人简香田之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增田,男,195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平市西镇乡小泉坪村农民,系被害人贾素斌之父。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所明、简香田、简树田、李建民、简美春、陈清秀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简香梅犯窝藏罪一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01)忻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1、被告人陈所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撤销原平市人民法院(1998)原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简香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中的缓刑部分;简香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3、被告人简树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4、被告人李建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5、被告人简美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6、被告人陈清秀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7、被告人简香梅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8、被告人陈所明免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增田经济损失。9、被告人简香田、简树田、李建明、简美春、陈清秀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增田经济损失15000元、10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被告人陈所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所明、简香田、简树田、李建明、简美春、陈清秀犯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存在,但尚有部分事实仍需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忻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仇拉锁  
审 判 员 殷德锁  
代理审判员 李洪义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宛地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