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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海山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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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6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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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辉 县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辉刑初字第21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海山,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辉县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辉县市三郊口乡三郊口村徐家自然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3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5月22日由辉县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03]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海山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牛海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3月19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牛海山因陈家院水库工地放炮影响安全为由,在本村通往陈家院水库的路口处,伙同他人与水库工地工人杨保根、李长虎发生争执,被告人牛海山将杨保根摔翻,对其拳打脚踢,致其L1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又伙同他人殴打李长虎,经法医鉴定,杨保根之损伤属于轻伤,李长虎之损伤属于轻微伤。被告人牛海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牛海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18日晚上,被告人牛海山因陈家院水库采石工地崩石头放炮影响安全为由,将水库采石工地路口强行堵住。3月19日早上7时许,该工地民工杨保根、李长虎闻讯赶到现场,被告人牛海山伙同牛建香、曹建军等人与其发生争执、殴打,被告人牛海山将杨保根摔翻,并对其拳打脚踢,致杨保根L1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属轻伤。又伙同他人殴打李长虎,致李轻微伤。民事赔偿已在公安侦查期间自行和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牛海山的供述,被害人杨保根的陈述、证人李长虎、曹建平、陈栓玉、李关付、刘长明、刘文安、张长付、苏金梁等人的证言,辉县市公安局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书证等予以证明,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海山在发现安全隐患时,本应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合理排除,但不如此,却采取不当方法而引起争执,并将他人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并应对被告人处以刑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海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还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石存和


二00三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魏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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