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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其弟绑架、敲诈勒索、窝藏,王建平、符秋凯、李龙飞、文景亮、施良政、林军故意伤害,杨进红、文少云敲诈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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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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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海南刑初字第92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杨其弟(别名杨亚弟),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农科路私宅。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0年3月30日被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同年12月3日被拘留,于2003年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南省东方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良盛,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建平(绰号"小嘴"),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该市八所镇绿宝楼大酒店后的私宅。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南省东方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符秋凯,男,1972年1月3日出生,黎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该市八所港务总公司宿舍。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2月3日被拘留,于2001年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南省东方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龙飞(绰号"弄嘴"),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该市八所镇港务总公司宿舍。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7月10日被逮捕,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拘留,于2001年1月11日被逮捕;同年8月31日被取保侯审,同年12月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拘留,于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南省东方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文景亮,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该市八所新港附近私宅。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南省东方市第一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文兴伍,系被告人文景亮的父亲。
  被告人施良政(绰号"柴头弟"),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该市粮食局宿舍。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0月19日投案,同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南省东方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林军(绰号"败脑"),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该市八所镇第二市场后面的私宅。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2月2日被拘留,于2001年1月12日被逮捕,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南省东方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启培,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进红(别名亚五、绰号"马五"),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初中文化,该市农科所职工,住该市农科所宿舍。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3年1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南省东方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进生,海南铁路总公司工电事业部干部,系被告人杨进红的大哥。
  辩护人杨进兴,海南省东方市卫生局医师,系被告人杨进红的二哥。
  被告人文少云(别名文章),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高中文化,原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职工,住该市八所镇自来水厂附近私宅。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5月20日被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南省东方市第一看守所。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字(200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其弟犯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窝藏罪,被告人王建平、符秋凯、李龙飞、文景亮、施良政、林军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进红、文少云犯敲诈勒索罪,于200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派检察员唐名兴、许道平、刘远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其弟及其辩护人黄良盛,被告人杨进红及其辩护人杨进生、杨进兴,被告人林军及其辩护人刘启培,被告人王建平、被告人符秋凯、被告人文景亮、被告人施良政、被告人李龙飞、被告人文少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1999年5月20日晚9时许,儋州籍的被害人吴正助、黎皇记、哑三在新东方娱乐城赌牌九出老千被发现,负责看场的蒙朝阳(另案处理)便指使施良策、廖昌森、陈南、谢勤(已判刑)、许云彪(另案处理)等人将三被害人带出赌场殴打。不久,被告人杨其弟、张天辽等人也赶到,杨讲要将三人送公安局处理,此时,接到被害人求助电话的廖少武、唐文波赶来向杨其弟等人求情。经三方协商,由廖少武作担保,被害人同意赔偿东方娱乐城15000元,并让黎皇记回儋州筹钱,留下吴正助、哑三。杨其弟、蒙朝阳便指使施良策、廖昌森、谢勤、许云彪等人把吴正助、哑三带到东方宾馆8103房同原在房间内的郭名坚、黎多周一起看守起来,等黎皇记把钱拿来后才放人。21日凌晨1时许,蒙朝阳叫吴正助写下一张承认作弊、愿意赔偿15000元的《保证书》。当晚,陈南、赵吴华(均已判刑)也来到该房,同施良策、廖昌森等人轮流看守吴正助等四人。直至5月23日下午4时许,接到黎皇记报案的东海派出所民警解救了吴正助等四人。
  2、1998年10月12日晚8时许,海南富岛化工厂职工黄进雄到东方市八所镇新东方娱乐城里玩牌机,因输钱而用拳头打牌机时,遭到看场的吴骥(已死亡)的责问,双方发生争吵。被害人吴群见后上去劝架,后吴群又同吴骥及被告人林军、文少云等人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打。尔后,林军、吴骥下楼各自拿一把长刀追赶吴群,吴骥砍中吴群左眼角、右手掌等部位。
  3、1999年8月23日晚10时许,在东方市聚龙娱乐城一楼牌九厅,因庄家发错牌,曾少娇便要求庄家赔偿,服务员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看场的施良政便拿手机抛打曾少娇,曾的丈夫周仁海就与施良政争吵。当晚10时许,周仁海将其妻被打一事打电话告诉其朋友文永强、杨来游、吉彩平等人。11时许,文永强、杨来游、吉彩平等人便和周仁海来到娱乐城找施良政,双方发生争吵,并动手打架,吴骥帮施良政殴打对方。不久,郑良和(另案处理)突然从娱乐城西边小巷里拿出一捆长刀扔给吴骥、施良政,俩人就各拿起一把长刀追砍对方,文永强、周仁海等人也持刀对打,被害人杨来游在三联商场西边的小巷口,被吴骥一刀砍中左后背及肺部致大量出血。
  4、1999年9月21日下午4点多钟,吴骥、杨祖卫、吴六虎(二人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文景亮、李龙飞、符秋凯等人,到被告人王建平因躲避吉波、王子弟等人追打而租住在东方市滨海公园附近的出租房里,后商定报复对方,并准备好刀具和雨衣。当晚12时许,当获悉吉波等人在八所苗莆路口附近吃夜宵时。吴骥、杨祖卫、吴六虎和被告人王建平、文景亮、李龙飞、符秋凯等人分乘三辆三轮摩托车赶到该处,手持长刀追砍正在吃夜宵的吉波、谢桂刚、包继胜、王子弟等人,并将吉波、谢桂刚、包继胜砍伤。
  5、1999年某日,东方市北黎村青年窦海武为一名福建人向被告人杨其弟借人民币5000元高利贷赌博作担保。后该福建人逃债。1999年8月的某天,被告人杨其弟指使被告人杨进红和蒙朝阳等将窦海武带到东方市西环茶坊,杨叫窦还本并加利息,后强迫窦写下一张12000元的欠条。因窦不愿讲好还款期限,杨又同杨进红、蒙朝阳等人将窦拉上杨自己的小轿车,将窦拉到西线高速公路的罗带桥下,被告人杨其弟用砖头打窦的胸部,并限期一个月内还款。尔后才将窦海武拉回八所放走,窦海武从此被迫逃离东方市。
  6、2000年1月29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其弟伙同被告人文少云、杨进红等人在八所镇东方宾馆娱乐城借口王想友、符春胜赌钱时作弊,将俩人抓上杨其弟的小轿车拉到北黎烈士墓,令俩人跪下,杨其弟拿一支手枪指着俩人的头部,文少云、杨进红等人对俩人拳打脚踢,并将俩人的衣服脱下,令俩人在文少云拟好的一张10000多元的欠条上签名,同时叫俩人在次日上午一定要把钱还上。然后才离开现场回八所。
  7、1999年9月21日,吴骥、杨祖卫、吴六虎和被告人王建平、文景亮、李龙飞、符秋凯等人在八所持刀追砍吉波、谢桂刚、包继胜致伤后,逃到海口和三亚躲避公安机关追捕。为资助这些人,被告人杨其弟到海口和三亚请他们吃饭,并交几千元人民币给吴骥分送给这些人,其中,王建平、文景亮二次各分得1000元,符秋凯分得300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其弟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窝藏罪;被告人王建平、符秋凯、文景亮、李龙飞、施良政、林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进红、文少云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施良政犯罪后投案,被告人文景亮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特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其弟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宗绑架案,其到现场后就离开,后面发生的事一概不知;起诉书指控的第五宗敲诈勒索案,其只叫窦海武还人民币5000元,没打窦,也没叫窦写欠条;起诉书指控的第六宗敲诈勒索案,其当时是用塑料手枪指他们。其到半路后又回来把衣服还给他们,并撕掉他们所写的欠条,叫他们不要还钱了,其行为属犯罪中止;起诉书指控的窝藏案,其没交钱给过吴骥。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的第一宗案的事实不符合绑架罪的特征,该案的其他同案人已被东方市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判刑,现公诉机关以绑架罪对被告人杨其弟的行为进行定罪不妥;(2)起诉书指控认定的第五宗敲诈勒索案的时间、地点、作案工具以及强迫窦写下一张12000元欠条的证据不足;(3)起诉书指控的第六宗敲诈勒索案应属犯罪中止;(4)起诉书指控认定被告人杨其弟的行为构成窝藏罪的直接证据不足。
  被告人王建平、符秋凯、施良政对起诉书指控各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文景亮辩解称,在伤害案中,其是最后去到现场的,其没砍到人。
  被告人李龙飞辩解称,在伤害案中,其没砍到人。
  被告人杨进红辩解称,第五宗敲诈勒索案,其没有参加;第六宗敲诈勒索案,其去到半路就回来。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进红参与二次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杨进红构成犯罪。
  被告人林军辩解称,在伤害案中,其没砍到人,其当时摔倒了,未追至被害人身边。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是由于被害方的人打坏游戏机引起;(2)林军没砍到人,被害人吴群的伤是吴骥所为,林军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3)案发后,林军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人民币3.8万元给被害人,确有悔改表现;(4)林军无前科劣迹,系初犯; (5)案发后的二年多时间里,林军从未做违法犯罪之事,综上,建议量刑时对被告人林军适用缓刑。
  被告人文少云辩解称,在第六宗敲诈勒索案中,其没打人,也没见打人及有人持枪。
  经审理查明:1、1999年5月20日晚9时许,儋州籍的被害人吴正助、黎皇记、哑三在新东方娱乐城赌牌九出老千被发现,负责看场的蒙朝阳(另案处理)便指使施良策、廖昌森、陈南、谢勤(已判刑)、许云彪(另案处理)等人将三被害人带出赌场殴打。不久,被告人杨其弟、张天辽等人也赶到,杨讲要将三人送公安局处理,此时,接到被害人求助电话的廖少武、唐文波赶来向杨其弟等人求情。经三方协商,由廖少武作担保,被害人同意赔偿东方娱乐城15000元,并让黎皇记回儋州筹钱,留下吴正助、哑三。杨其弟便指使施良策、廖昌森、谢勤、许云彪等人把吴正助、哑三带到东方宾馆8103房同原在房间内的郭名坚、黎多周一起看守起来,等黎皇记把钱拿来后才放人。21日凌晨1时许,蒙朝阳叫吴正助写下一张承认作弊、愿意赔偿15000元的《保证书》。当晚,陈南、赵吴华(均已判刑)也来到该房,同施良策、廖昌森等人轮流看守吴正助等四人。直至5月23日下午4时许,接到黎皇记报案的东海派出所民警才解救了吴正助等四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其弟的供述。其对以上事实曾供认不讳。
  (2)同案人蒙朝阳、施良策、陈南、廖昌森、谢勤、赵吴华的供述。上述同案人的供述证实了三名儋州人在娱乐城出老千被发现后,是杨其弟叫要送公安机关处理,后来儋州人的朋友廖少武、唐文波赶来向杨其弟等人求情。经三方协商,由廖少武作担保,被害人同意赔偿东方娱乐城15000元,并让黎皇记回儋州筹钱,是杨其弟叫把儋州人带到宾馆看守的,愿意赔款《保证书》是蒙朝阳叫写的。
  (3)被害人吴正助、郭名坚、黎多周、黎皇记的陈述。上述被害人证实在娱乐城赌牌九时,被一伙人以作弊为由抓住殴打,然后被带到东方宾馆8103房看守起来。
  (4)证人廖少武、唐文波、张天辽的证言。上述证人证实,是杨其弟叫说要送三名儋州人到公安机关去处理,后由廖少武、唐文波出面与杨其弟协商赔偿一事,杨其弟叫人把三名儋州人带到宾馆去看守。
  (5)证人黄惠燕、陈川卫的证言。二人证实三名儋州人在娱乐城赌牌九时作弊。
  (6)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该笔录内容证实现场位于东方市八所镇东海路东方宾馆8103房。该笔录和现场照片经当庭分别宣读和出示,被告人杨其弟无异议。
  (7)书证:一份《保证书》。该《保证书》的内容是:因我三人在新东方娱乐城出老千被发现,现经计算娱乐城损失现金二万元,经我三人协商共同承担责任赔偿现金(1)5万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应予采信。
  2、1998年10月12日晚8时许,海南富岛化工厂职工黄进雄到东方市八所镇新东方娱乐城里玩牌机,因输钱而用拳头打牌机时,遭到看场的吴骥(已死亡)的责问,双方发生争吵。被害人吴群见后上去劝架,后吴群又同吴骥及被告人林军、文少云等人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打。尔后,林军、吴骥下楼各自拿一把长刀追赶吴群,吴骥砍中吴群左眼角、右手掌等部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林军的供述。其对参与追砍吴群一事供认不讳。
  (2) 同案人吴骥的供述。其供认了是黄进雄到新东方娱乐城里玩牌机,因输钱而用拳头打牌机时,遭到其责问,双方发生争吵。吴群见后上去说话,后吴群又同其及被告人林军、文少云等人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打。尔后,其和林军下楼各自拿一把长刀追赶吴群,是其持刀砍中吴群的。
  (3)被害人吴群的陈述。其在娱乐城劝架时,与看场的人发生争吵并推打,后被人追砍,其被砍中左眼角、右手掌等部位。
  (4)证人邢塞铭、黄进雄、陈继文、文少云的证言。其四人证实了吴骥、林军持刀追砍吴群,林军追赶时在大门摔倒,是吴骥一人持刀砍中吴群,吴骥听到公安干警鸣枪示警后,才放下刀。
  (5)法医鉴定书。法医鉴定证实吴群系被他人用利器砍致重伤。
  (6)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该笔录内容证实现场位于东方市八所镇解放路南侧东方娱乐城,中心现场为娱乐城一楼活动门前两米处;第二现场位于东方市第一小学大门五米处,即吴群被吴骥追赶殴打的地方。该笔录和现场照片已经当庭分别宣读和出示,与被害人和证人所述的情况一致。
  (7)物证:现场提取的一把长刀。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应予采信。
  3、1999年8月23日晚10时许,在东方市聚龙娱乐城一楼牌九厅,因庄家发错牌,曾少娇便要求庄家赔偿,服务员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看场的施良政便拿手机抛打曾少娇,曾的丈夫周仁海就与施良政争吵。当晚10时许,周仁海将其妻被打一事打电话告诉其朋友文永强、杨来游、吉彩平等人。11时许,文永强、杨来游、吉彩平等人便和周仁海来到娱乐城找施良政,双方发生争吵,并动手打架,吴骥帮施良政殴打对方。不久,郑良和(另案处理)突然从娱乐城西边小巷里拿出一捆长刀扔给吴骥、施良政,俩人就各拿起一把长刀追砍对方,文永强、周仁海等人也持刀对打,被害人杨来游在三联商场西边的小巷口,被吴骥一刀砍中左后背及肺部致大量出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施良政的供述。其对参与追打的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杨来游的陈述。其证实系吴骥持刀砍中他一刀。
  (3)证人周仁海、文永强、吉彩平、曾少娇、李秀胡、姚世莲、黄富菊的证言。上述证人证实的情况与认定的事实一致。
  (4)法医鉴定书。法医鉴定证实杨来游系被他人用利器砍割致重伤。其损伤已达到10级伤残。
  (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该笔录内容证实现场位于东方市八所镇上海三联商厦大门前2米处的水泥地板上。该笔录和现场照片经当庭分别宣读和出示,被告人施良政无异议。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应予采信。
  4、1999年9月21日下午4点多钟,吴骥、杨祖卫、吴六虎(二人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文景亮、李龙飞、符秋凯等人,去到被告人王建平躲避吉波、王子弟等人追打而租住在东方市滨海公园附近的出租房里,后商定报复对方,并准备好刀具和雨衣。当晚12时许,当获悉吉波等人在八所苗莆路口附近吃夜宵时。吴骥、杨祖卫、吴六虎和被告人王建平、文景亮、李龙飞、符秋凯等人穿雨衣分乘三辆三轮摩托车赶到该处,手持长刀追砍正在吃夜宵的吉波、谢桂刚、包继胜、王子弟等人。吉波、谢桂刚、包继胜当场被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符秋凯、李龙飞、文景亮、王建平等人的供述。上述被告人对当晚穿雨衣参与持刀追砍吉波、谢桂刚、包继胜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中,被告人王建平供认曾被对方的人打过,是吴骥提出报复的,当晚其持刀砍中吉波。
  (2)被害人包继胜、谢桂刚、吉波的陈述。三被害人证实当晚吃夜宵时被吴骥、王建平等人持刀追打被砍伤的事实。
  (3)证人殷勇雄、王文弟、吉亚国、冯创志、符莉等的证言。证人殷勇雄证实当天是杨祖卫叫其帮助买雨衣;证人王文弟、吉亚国、冯创志、符莉证实当晚有七、八个人持刀追砍吉波等人。
  (4)法医鉴定书。法医鉴定证实,吉波系被他人用利器砍割所致重伤,其伤已达到十级伤残;谢桂刚系被他人用利器砍割所致重伤;包继胜系被他人用利器砍割头部致轻伤。
  (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东方市八所镇东海路的苗甫路路口,中心现场位于苗甫路南侧的小吃店旁。该笔录和现场照片、伤者照片已经当庭分别宣读和出示,各被告人无异议。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应予采信。
  5、1999年某日,东方市北黎村青年窦海武为一名福建人向被告人杨其弟借人民币5000元高利贷赌博作担保。后该福建人逃债。1999年8月的某天,被告人杨其弟指使被告人杨进红和蒙朝阳等将窦海武带到东方市西环茶坊,杨叫窦还本并加利息,后强迫窦写下一张12000元的欠条。因窦不愿讲好还款期限,杨又同杨进红、蒙朝阳等人将窦拉上杨自己的小轿车,将窦拉到西线高速公路的罗带桥下,蒙朝阳用砖头打窦的背部,过后杨其弟限期窦海武一个月内还款。尔后才将窦海武拉回八所放走。窦海武从此被迫逃离东方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其弟供述。其对参与作案的事实供认不讳,且曾供认杨进红参与此案。
  (2)被害人窦海武的陈述。其证实,因其为一福建人担保向杨其弟借钱,还款期限到时,该名福建人就跑了,1999年8月份的某一天,其被杨其弟的一伙人抓到西环茶坊,杨其弟叫其连本带利还钱,因其没说还款期限,杨其弟、蒙朝阳还有二个不认识的青年人就抓其上杨的小车,一直开到高速公路往三亚方向的大坡田至高坡岭的天桥下才停车。在 天桥下蒙朝阳用砖头打其的背部,那二个青年对其拳打脚踢,杨其弟在旁叫其还钱。威胁约一个多钟头,他们才开车回八所。
  (3)证人张云峰的证言。其证实,1999年的某一天,俞书发曾对其说找到窦海武了,俞叫他一起到西环茶坊叫窦还钱,当时在茶坊见到杨其弟、蒙朝阳、杨进红等人在那里喝茶,过了一会儿,杨其弟叫窦海武出去,杨进红、蒙朝阳还有一个小孩也跟着出去,并上了杨其弟的小车走了。
  (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该笔录内容证实现场位于东方市高速公路的罗带桥下。该笔录和现场照片已经当庭宣读和出示。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应予采信。
  6、2000年1月29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其弟伙同被告人文少云、杨进红等人在八所镇东方宾馆娱乐城以王想友、符春胜赌钱时作弊为由,将俩人抓上杨其弟的小轿车拉到北黎烈士墓,令俩人跪下,文少云、杨进红等人对俩人拳打脚踢,并将俩人的衣服脱下放在车上,令俩人在文少云拟好的一张10000多元的欠条上签名,同时叫俩人在次日上午一定要把钱还上。然后离开现场,当车开到该市三角公园后,因怕俩人回去报案,杨其弟又开车回来,将衣服丢给俩人穿上,并把欠条撕掉,叫俩人以后不要再作弊了,钱也不要了。尔后才开车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其弟、文少云的供述。二被告人曾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另外二被告人还证实杨进红参与此事,并在烈士墓地也殴打了俩被害人。
  (2)被害人王想友、符春胜的陈述。俩人的证言证实,当晚十时许,有一伙人将他们二人从东方咖啡馆里拉到外面去,叫他们交出2000元来,否则就找老总来处理,其朋友符笃仪、林明华见状就拦住问什么事,后来还帮他们借钱准备给这伙人。过不久,这伙人就把他们推上一辆小车,开到烈士墓地,令俩人跪下,并叫他们借钱交给这伙人,不久又有数辆摩托车开来,这些人下来,又同原先来的人一起对他们拳打脚踢,然后强迫他们在一张欠条上签名,并脱下他们衣服拿走。他们在走回的路上,又见这伙人开车过来,叫他们上车。并把车开到路边,将丢掉的衣服还给他们,对他们说叫他们去投案的朋友回来,那1万多块钱不要了。另外,被害人符春胜还证实,在烈士墓地,有一帮人骑摩托车赶到那里,其中,有被告人杨进红,杨进红还用脚踢其后背。
  (3)证人符笃仪、林明华等人的证言。证人符笃仪、林明华证实,当晚10时许,在九龙娱乐城内,有一位看场的人叫其朋友符春胜、王想友拿2000元,不然的话就麻烦,后来有几个人上来搜其朋友的身,见其朋友没钱要动手打时,其见状拦住,并答应去借钱来,这伙人当中有杨进红。其中,证人林明华还证实,对方等了几分钟,不见符笃仪借钱来,后来对方就把符春胜、王想友推上一辆黑色的小轿车就走了。
  (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该笔录内容证实,第一现场位于东方市东方宾馆楼下东方咖啡馆门口;第二现场位于东方市烈士墓地南侧25米处的坟地里。该笔录和现场照片经当庭分别宣读和出示,各被告人无异议。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应予采信。
  7、1999年9月21日,吴骥、杨祖卫、吴六虎和被告人王建平、文景亮、李龙飞、符秋凯等人在八所持刀追砍吉波、谢桂刚、包继胜致伤后,逃到海口和三亚躲避公安机关追捕。为资助这些人,被告人杨其弟到海口和三亚请他们吃饭,并交几千元人民币给吴骥分送给这些人,其中,王建平、文景亮二次各分得1000元,符秋凯分得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其弟的供述。其曾供认吴骥等人逃到海口躲藏时,其曾二次去海口找过吴骥等人,第一次给吴骥2000元,叫吴给王建平等人每人买一件衣服穿,并在当天中午请他们吃饭。第二次去海口时,晚上请他们吃夜宵,并给吴骥800元;吴骥等人逃到三亚时,其曾到三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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