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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绍业、郑丽娟、温海斌、吴敏故意伤害、诬告陷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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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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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0)海南刑终字第112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吴冬冬,女,1979年5月6日出生于海南省文昌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海口市广播电视台节目主持人兼记者,住海口市海南大学宿舍65幢303房。
  原审被告人周绍业,男,27岁,汉族,高中文化,海南省儋州市人,待业,现在儋州市那大办事处军屯新区永乐街12号。
  原审被告人郑丽娟,女,17岁,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学生,现住儋州市那大办事处军屯新区长乐街19号。
  原审被告人温海斌,男,21岁,待业,住儋州市那大办事处人民大道六合市场对面。因本案现已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原审被告人吴敏,女,20岁,待业,海南省儋州市人,原儋州市中旅宾馆服务员。
  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吴冬冬诉被告人周绍业、郑丽娟、温海斌、吴敏犯故意伤害罪,诬告陷害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一案,于2000年8月10日作出(2000)儋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吴冬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裁定认定,自诉人吴冬冬于1999年7月21日晚,在儋州市中旅宾馆512房被人殴打一案案发后,儋州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了7.12专案组,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现儋州市公安局对被告人温海斌予以刑事拘留,该局对本案仍在作进一步审理。同时,自诉人向本院提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琼高法技(医)鉴字第042号的司法技术鉴定结论不足以否定原办案单位儋州市公安局以及海南省公安厅复核后重新作出的鉴定结论。另外,自诉人吴冬冬指控四被告人犯有诬告陷害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却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的证据。因此,吴冬冬所诉此两罪缺乏罪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二项,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自诉人吴冬冬对被告人周绍业、郑丽娟、温海斌、吴敏的起诉。上诉人吴冬冬的上诉理由是本案不应裁定驳回起诉,而应按民诉法第118号第4款规定本案应作诉讼中止的决定。上诉人提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医鉴定是依据事实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鉴定,应作证据认定。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吴冬冬于1999年7月21日晚,在儋州市中旅宾馆512房被温海斌等人殴打,案发后儋州市公安局成立了7.12专案组,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现儋州市公安局正在对被告人温海斌予以刑事拘留,该局对本案仍对审理之中。本案办案单位对上诉人的伤情已作出法医鉴定和复核鉴定,如上诉人仍有异议,应申请办案单位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司法医院进行复核鉴定,上诉人未按法律程序自行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医院申请诉讼作出的鉴定不具有复核鉴定的法律效力,原判不予采信是正确的。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冬冬被他人殴打一案公安机关正在审理之中,另外,上诉人指控四被告人犯有诬告陷害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缺乏罪证。上诉人提出本案应按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作诉讼中止的理由不当,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可大  
审 判 员 郭超光  
代理审判员 吴德金  


二000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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