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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强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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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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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俊强,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7月4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林州市看守所。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09)第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俊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俊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6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王俊强和朋友XXX等人到林州市临淇镇XX村XXX家讨要借款,因XXX不在家,王俊强遂与XXX的妻子XXX发生争执,后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王俊强将XXX的左耳打伤。经法医鉴定,XXX左鼓膜外伤性穿孔,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俊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XXX的陈述、证人XXX、XXX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于2009年7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该事实有调解书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俊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俊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方林太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郝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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