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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一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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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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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受害人刘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刑事附带民事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之后,通过庭前的调查及阅卷,和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程某故意伤害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实确实充分。程某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某因琐事,面对受害人刘某的赤手空拳,竟然拔出随身携带的凶器刺向刘某,深深的刺进刘某的腹部导致其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被告人作为一个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的情况下,仍故意用凶器伤害他人,可见其犯罪意图是十分明显的。被告人因为自己的行为夺去了无辜被害人年轻的生命,被告人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案发后,被告人毁灭凶器,致使至今无法找到凶器的行为也是一种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以及事情发生了快半年了,被告人程某及其家属也从未向原告人表示任何歉意,完全置之不理的行为,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的考虑。而且被告人案发后有充分的时间和其他知情人串供的可能。

二、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因被告人完全无视他人生命的严重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父母造成了严重伤害,被告人乃原告唯一的子女,原告人中年得子,老来丧子,他们养儿防老、享受天伦的梦想化为泡影。任何为人父母的人都应该能理解这种丧子之痛,作为父母的生活,精神支柱倒了,这对一个家庭来说,对受害人刘建的父母来说,这不得不说是一种毁灭性的打击,他们的余生也只有在痛苦中度过,也只有严惩凶手才能告慰死者,给原告人一点慰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完全无视他人生命的严重犯罪行为,也给原告人造成了极其严重伤害,被告人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向原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本文关键词:故意伤害致死一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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