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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或是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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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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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有抢劫罪,经律师辩护,法院以张某犯有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4年10月3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赵某伙同辛某等人在饭店喝酒时,赵某从饭店出来,发现一辆摩托车,以为是朋友的,正要推,被张某发现。张某以为赵某要偷其摩托车,双方发生争执,后发生打架。赵某把张某打成轻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赵某犯有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樊建利律师接受委托后,以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为由进行辩护。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2006年2月7日,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以(2005)东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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