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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或是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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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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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被指控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律师辩护,段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寻衅滋事或是故意伤害

2005年9月24日晚,被告人段某因故把被害人许某从宿舍叫出,带至喜盈门照相管南侧草地上,持木棍将许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许某的伤为轻伤。公诉机关以段某犯有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樊建利律师接受委托后以被告人打人是因特定的原因打的特定的对象,不具随意性,被害人也有过错。提出被告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该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2006年3月9日,青岛城阳区人民法院以(2006)城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段某犯有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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