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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林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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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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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江林在西安市新城区童家巷遇见在新疆打工时认识的被害人韩秦,期间江林曾花钱资助韩秦吃饭、治病。2008年11月19日被告人韩峰来到童家巷找到其乡党韩秦,当晚三人在宾馆房间内喝酒。凌晨时分,被告人韩峰因向被害人索要欠款,对方否认欠帐,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江林听到后,自感也被被害人所欺骗,遂和韩峰一起殴打被害人,并用菜刀架在被害人脖子上威胁。宾馆老板闻声后将三人劝出宾馆。被告人江林、韩峰在宾馆前的街道上对被害人进行拳打脚踢。韩峰顺手在地上捡起一根约一米长的竹棍在被害人身上乱打。见被害人危重并。。。

辩护人:强必升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11月16日左右,被告人江林在西安市新城区童家巷遇见在新疆打工时认识的被害人韩秦,期间江林曾花钱资助韩秦吃饭、治病。2008年11月19日被告人韩峰来到童家巷找到其乡党韩秦,当晚三人在宾馆房间内喝酒。凌晨时分,被告人韩峰因向被害人索要欠款,对方否认欠帐,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江林听到后,自感也被被害人所欺骗,遂和韩峰一起殴打被害人,并用菜刀架在被害人脖子上威胁。宾馆老板闻声后将三人劝出宾馆。被告人江林、韩峰在宾馆前的街道上对被害人进行拳打脚踢。韩峰顺手在地上捡起一根约一米长的竹棍在被害人身上乱打。见被害人危重并将其衣裤脱掉扔在墙上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因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硬膜下血肿、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二、办案经过
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了起诉书及提供的相关证据,并查阅了案卷、申请调取了相关证据。在对本案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后,决定在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告人江林主犯、被告人韩峰从犯的关系上作为本案辩护的切入点。
在庭审过程中,被害人头部伤情为致命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韩峰用竹棍打伤被害人是本案的主要行为,被告人江林用拳打被害人是次要行为,主要理由如下:

我们知道,脑壳是比较坚硬的;我们也知道脚、拳、棍打击的力度是不同的。上述行为也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所印证:主卷61页该鉴定书记述,额部正中有一6×1cm皮下出血,左耳前侧有一4×2cm皮下出血;主卷62页,胸部正中平第二肋有一3.5×2.5cm皮下出血;胸部正中第五肋有一9×10cm皮下出血;左胸部平第八肋在腋前线处有一8×3cm皮下出血;左上臂外侧有一13×12cm皮下出血;总计25处皮下出血,其中大多为条状伤痕,拳击是不可能形成的,在这里,我要特别提请法庭注意左耳前侧有一4×2cm这一头部重伤。又根据被告人韩峰供述(主卷29页),“他用拳头和脚,打在韩的头部,用脚踢他的头部,腹部,用竹棍打。”,“问他打了多少下?他说打了好多下,我记不清了,当时酒喝多了,乱打,用竹棍打了可能有七八下。”

被告人韩峰有精神病治愈史,且庭审表现明显精神不正常,表现为老说被告人江林用刀戳死了被害人。试想一个轻度精神病患者,在酒力的推动下,他所说的用竹棍乱打了七八下,乱打中能避免打击被害人的头部吗?乱打的力度他能掌握住吗?再说被害人欠被告人韩峰二千多元,而欠被告人江林只有三百多元,被告人江林和被害人没有深仇大恨,没有非致被害人于死地的理由。这恰恰表明,是被告人韩峰的精神出了问题,才重击了被害人的头部,从而造成了伤害致死的后果。再说被告人江林用拳打被害人致流鼻血,那不是脑损伤的致命部位。

上述理由表明,在伤害行为中被告人江林的行为明显较轻。

三、审判结果

2009年10月1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西刑一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江林、韩峰均犯故意伤害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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