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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故意伤害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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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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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故意伤害多人,法院采纳高冬竹律师辩护意见,判处陈某某缓刑

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 2001年12月1日4时许,与虞某某、陈某旭等人在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持刀、棍将陈某兴、王某某、陈某秀、陈某琴、王某玉等人打伤。随后被告人陈某某潜逃外地,于 2006年3月2日投案自首。

虽然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多人,但是经高冬竹律师与法官沟通、交流和庭审辩护,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高冬竹律师关于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于2006年 9月 11 日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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