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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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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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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命案,经辩护,完全采纳律师意见。

案情:2006年6月15日凌晨,谢某与隔壁的住户因小事发生争吵,谢某于是叫来另外两个案犯(均在逃),三个中有人持刀、有人持铁器将被害人打伤后逃走。后谢某被抓获,其余案犯仍在逃。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此案是一起性质恶劣的犯罪,其后果也是严重的。从卷宗里的证据上看,没有太多的情节可辩。但是作为律师,即使是这样的案件,也不应当放过案卷中的每个细节和点滴漏洞。刘芳律师凭着多看的经验,用其独到的眼光,发现案卷中有一个证据目录,目录上载明本案有六个证人证言。但是在阅卷时只看到两个证人证言。而上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三份证人证言。于是,刘芳律师要求公诉人出示没有放入卷宗并没有在法庭上`宣读的另外三个证人的证言。公诉人没有宣读。此因,接下来刘芳律师就发表了如下意见:“如果法庭不能出示这三个证人的证言,我就会进行这样的推断:那就是这三个证人证言与已经宣读的证人证言是矛盾的、是对我的当事人有利的。如果不出示,那么就应当本着有利于我的被告人的原则判决。”

法庭完全采纳了刘芳律师的意见,做出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按一般情况,这样的案件应当判处被告死缓,而本案判处了被告无期徒刑(见2006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57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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