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如何界定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9 05:06
人浏览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判决肖某、聂某、高某抢劫案

  案情:2009年5月28日下午,三被告人各骑一辆摩托车在鲁甸县龙头山镇光明村吊水岩处公路上遇到受害人潘某、黎某等10人,三被告人便将潘、黎二人拦截,以潘、黎等人搭乘他们的摩托车讲价过程中辱骂被告人聂某、高某为由,被告人肖某以殴打和语言威胁的方式强行潘、黎二人凑50元钱给其买烟抽,在被害人凑钱的过程中被告人聂某、高某二人协助被告人肖某,并参与跟踪、监视受害人,三被告人得钱后便离开现场进行分赃,肖分得25元,聂分得10元、高分得15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将全部赃款退还受害人,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裁判:鲁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潘、黎等人骂被告人聂某、高某二人为由,强行拦截被害人潘、黎二人,并以殴打、威胁的方式强迫被害人立即交出钱财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本案为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肖某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聂某、高某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加之二被告人聂某、高某均属在校学生,被告人高某又属犯罪时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及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聂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高某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三被告人均被判处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解析:本案争议焦点是:三被告人在实施犯罪前没有预谋、没有分工,是一种事出有因、借题发挥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笔者认为,本案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殴打、威胁的方式强迫被害人立即交出钱财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上述意见,笔者认为,本案的关键要正确区分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认为,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抢劫罪的行为人一般不仅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
  
  二、从犯罪目的上判断。行为人单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应认定抢劫罪。行为人出于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一般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但作为本案的行为人起初是出于寻衅滋事动机,借题发挥,拦截被害人,随意对被害人殴打,但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发生变化,由逞强好胜、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转化为明显以暴力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强迫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应认定为抢劫犯罪。
  
  三、从暴力、胁迫行为与非法占有财物的关系上判断。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之所以容易混淆,主要是两罪在客观表现上都是以暴力或暴力威胁强行夺取或拿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随意殴打他人”和“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两种客观表现,就会对正确认定案件性质造成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从暴力、胁迫行为与非法占有财物是否具有手段和目的关系上判断。抢劫罪是以暴力为手段实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四、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判断。本案行为人主观上既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来判定案件性质。从犯罪动机、后果、当场是否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是否立即劫取财物等方面判断,应考虑按抢劫罪处理。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