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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也可以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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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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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04月,梁某、陈某、苏某、李某等八人在昆明市第一职业中学门口抢劫钟某等三人,并将其中一人打伤,所抢得的手机、电动车价值4000多元。本律师接受陈某父亲的委托,为陈某的辩护人。案件经过审理,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对陈某判处缓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是本律师向法庭提交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之父的委托,指派尤学律师担任陈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陈某,现结合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论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第一.在本案中陈某不是主犯,只是从犯。陈某、李某和陈某某在“兴昕网吧”见面时,提出“跳钱”是李某提出的(有陈某和陈某某开庭时的陈述作证);三人到了职中门口见到梁某等人,梁某提出抢钱,三人才同意。因此,在本案中,陈某只是从犯。

其次,殴打被害人不是陈某的主意。梁某等八人到了初地巷,梁某、朱某等三人殴打被害人时,陈某不在场,而是到外面打电话,打完电话回来时才见到被害人被殴打。因此,被害人被殴打,不是陈某的本意,超出了其控制范围。刑罚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陈某在本案中没有使用也没有指使他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故而相对梁某、朱某等三人而言应当从轻处罚。

第二、陈某在案犯时系未成年人,且具有自首、立功行为,应予以从轻处罚。

第三、陈某系在校学生,是初犯;同时认罪态度很好,具有悔表现。从改造教育、宽严相济、治病救人的角度出发,可酌情从轻处罚。

第四、在本案中,虽然都是抢劫罪,但是量型有所区别。本案被告人李某2008年有过抢劫行为,苏某2008年也因抢劫被判处过刑罚,而陈某是初犯,因此陈某的人身危害性明显小于前二人,故而在本案中的处罚也应当低于二人。

综上所述,陈某在本案中是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具有悔罪表现,其人身危害性较小,因此建议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

此致

五华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尤学

本律师认为:辩护词不应当啰嗦,应当直截了当表明观点,然后适当加以阐述、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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