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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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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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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抢劫案

案情简介:2008年3月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伙同李某、沈某在沈女的授意、指使下窜到郑某处,采取欧打、捆绑的方法将郑某的财物抢劫,价值6000元。案发后郑某报案,经侦查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详细案情:2007年3月经人介绍沈女与郑某认识,并且对外以夫妻的名义同居。2008年正月,沈女回家拿了户口本,向郑某提出登记结婚的要求,遭到郑某拒绝。郑某的行为击怒了被告人沈女,使其产生了报复的念头。沈女找到被告沈某、刘某和李某让他们报复郑某。四人预谋报复时,沈某提出认识郑某,由他来拉郑屋里的东西,刘、李拉屋里的东西。2008年3月6日晚上,沈女作内应通知刘某、李某、沈某拉东西。刘某、李某强行闯进郑某住处,用事先准备好的电、木棍将郑某、沈女打伤,抢了价值6000元的财物。

2008年3月26日,受害人郑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08年8月5日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起了公诉,检察院认为:2008年3月2日被告人沈某、刘某、李某在被告人沈女的指示下窜至临沂市某区的一废品收购站劫取了被害人的现金3500余元、汽油三轮车等物品,并将被害人打伤,造成了被害人右侧视神经挫伤,外伤性麻痹性散瞳,右视力0.15其损伤构成了八级伤残。为此,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沈女、沈某、刘某、李某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进行入户抢劫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应当承当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了公诉。

同居抢劫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依法担任被告人沈女的辩护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沈女找人报复受害人被害人事出有因,受害人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2007年3月经人介绍沈女与被害人认识,以夫妻的名义同居。2008年正月,沈女回家拿了户口本,向被害人提出登记的要求,遭到被害人拒绝。因被害人拒绝登记,击怒了被告人沈女,产生了报复的念头。被害人对外与沈女以夫妻名义同居,对内却不尽法定登记和相互关心的义务,拒绝了被告人沈女合理的要求,导致沈女心存怨言,是本案案发的诱因,因此,被害人存严重过错。

二、被告人沈女预谋的真实意思,报复的方法不是采取暴力抢劫。公诉机关指控:在沈女的指使下,采取殴打、捆绑等手段劫取物被害人的物品是错误的。实际情况是:沈女找到刘某称一个姓郑的光坑她,想找人报复他,刘某就联系了李某,沈某自己联系了沈某。四人预谋沈某拉屋外的东西,刘某和李某抢房内的东西。在预谋中沈女主观上只是拉或抢被害人的东西,从来没有预谋准备作案工具、使用暴力抢被害人的钱,更有甚者刘某、李某借口怕暴露沈女,把沈女身上的手机也抢劫一空。刘某和李某预先准备作案工具,使用警棍殴打被害人,捆绑被害人和沈女,抢劫被害人和沈女身上的钱和手机,显然不是在沈女的预谋的计划之内的,更不是沈女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结果是刘某、李某借题发挥形成的,对此法律后果不能强加于沈某。

三、被告人沈女没有非法占有财产。

1、被抢劫的财产有被告人沈女的财产。被害人与沈女自2007年3月开始同居,在共同生活期间购买了被抢的彩电、DVD、摩托三轮车;在共同经营收废品店期间收购了被抢的废铜、废铝;被抢的3500元现金也是卖废品所得;其中被抢的两个煤气罐是双方居住在沈女收购站时拉到被害人处的,以上财产不能只认定是被害人的财产,被抢的财产系两人共有。

2、抢劫的财物被其他三被告分脏占有,被告人沈女没有占有财产。开始预谋沈女就明确表示,拉的东西她都不要,让沈某卖了分掉,实际上,只有沈某按照沈女的指派拉走了屋外的东西,而被告人刘某、李某不光拉走了屋内的东西,还使用暴力抢劫了被害人的3500元、沈女的10元和手机一部占为已有。

四、被告人沈女在抢劫中所起的作用较小,起辅助作用。

1、被告人沈女在预谋中没有让刘某、李某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在四被告人预谋中,被告人沈女只是提到让他们抢东西,没有让他们去殴打被害人。

2、被告人刘某、李某在实施抢劫行为时,扩大了预谋抢劫的财物,抢劫了被害人的3500元现金。被告人沈女在预谋分工时,让刘某、李某抢屋里的东西,没指使他们去抢钱。

3、被告人刘某、李某借题发挥,利用被告人沈女不敢暴露的把柄,抢劫了沈女的钱财,从而进一步扩大了抢劫的范围。使本案的被告人沈女由被告人转变成了被害人,这也是在侦查结段,为什么把开始提意抢、拉东西的沈女排列在最后一位的原因所在。

综上所述,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沈女因向被害人提出登记结婚被拒绝,为卸私愤报复被害人,告知刘某、李某、沈某帮忙抢被害人的财产,刘某、李某以非法占为目的,扩大了沈女的教唆,将被害人和沈某抢劫。被告人沈女在报复中,因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存在过错,且其自身也受到了不法的人身和财产侵害,在实施抢劫中只起到了辅助作用,应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减轻对被告人沈女的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沈女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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