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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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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2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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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伙同蔡某等人在化州市范围内连续实施抢劫三十多起,致多名被害人轻伤、轻微伤,抢得财物一批。某日凌晨,张某、蔡某在公路上伺机作案,公安人员发现他们形迹可疑拦截带回派出所盘问。公安人员将张某、蔡某分开盘问过程中,蔡某先行交代了他伙同张某实施多起抢劫的犯罪事实,约二小时后,张某也交代了他伙同蔡某实施多起抢劫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罪行后于另一犯罪嫌疑人是否属自首

张某伙同蔡某等人在化州市范围内连续实施抢劫三十多起,致多名被害人轻伤、轻微伤,抢得财物一批。某日凌晨,张某、蔡某在公路上伺机作案,公安人员发现他们形迹可疑拦截带回派出所盘问。公安人员将张某、蔡某分开盘问过程中,蔡某先行交代了他伙同张某实施多起抢劫的犯罪事实,约二小时后,张某也交代了他伙同蔡某实施多起抢劫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某交代其伙同张某实施抢劫行为时,公安机关未掌握其罪行;张某交代其伙同蔡某实施抢劫的行为时,公安机关已掌握了其罪行。因而认定蔡某的行为属自首,从轻判处死缓,张某不具自首情节,从重判处死刑。

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其家属委托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郑严防、陈一德两位律师担任辩护人。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里的“司法机关未掌握”,是指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司法机关未掌握其罪行,虽然蔡某先交代犯罪事实,张某后交代犯罪事实,但相对于张某而言,他完全是不知道蔡某已交代而内心自愿交代的,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以自首论”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并依法从轻处罚。

广东省高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张某的交代属自首,依法改判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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