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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等人抢劫案——改判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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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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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等人抢劫案

案情介绍:
2009年5月22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张某、祖某、许某、
包某到郑州金水区被害人白某的住处,将被害人捆绑后,强行
将被害人的一部诺基亚牌2630型手机、一部手机和一个背包、
三张银行卡、一把瑞士军刀搜出,并持刀威胁强行向被害人索要
了交通银行卡密码、后被告人许某、祖某、刘某从被害人的银行
卡取款2000元。被告人刘某趁其他被告人外出买安眠药之际,
强迫被害人白某为其进行了口交。2009年5月5日21时许,被
告人刘某、祖某、张某、包某预谋实施抢劫,后到郑州市二七区
马寨镇,对被害人丁某进行殴打,后因被害人强烈反抗而未得逞。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作出(2008)金刑初字
第147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包某有期徒刑13年,罚金5万
元。
律师辩护:
包某提出上诉后,其父亲聘请常超敏副主任律师作为辩护
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年11月作出(2009)郑刑一终
字第55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开庭审理后,采纳
了常律师的辩护意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作出
(2010)金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包某有期徒刑8
年,罚金3万元。
辩护结果:
金水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包某有期徒刑8年,罚金3万元(原
判决有期徒刑13年,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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