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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输钱邀人报复定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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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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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2006年5月1日下午5时许,小兵、小钟酒后与小亮等人在一茶馆内打“金花”。因赌输了钱,小兵、小钟与小亮发生了纠纷。小兵、小钟二人认为被小亮扫了面子,就想叫人收拾小亮。小兵、小钟从茶馆出来后,到水库的码头,小钟先上船将小亮乘坐的渡船控制住,小兵则打电话邀约小山到水库帮忙打架。小山接电话后,又邀约他人租乘一辆出租车赶至水库与刘才汇合。经小兵指认,小山等五人将坐在船上的小亮强行拉上岸,对其殴打,致使小亮背部、头部、膝部软组织损伤,后又强迫小亮跪在地上,逼小亮交出身上的现金500元,同时强令小亮向刘才出具一张欠其现金500元的欠条。后公安机关将小兵、小钟、小山捉获归案。

  意见分歧:公诉机关以小兵、小钟、小山构成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在审理后,对小兵、小钟、小山三人的定性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小兵、小钟在赌博输钱后,认为被小亮扫了面子,邀约小山等人无故殴打他人,强索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应定寻衅滋事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小兵、小钟、小山当场实施暴力,迫使小亮当场交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其行为应定抢劫罪。

  法理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抢劫罪的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两个“当场”,第一个“当场”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第二个“当场”则是当场夺走其财物。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主要区别为:第一,寻衅滋事强取、强要财物的主观目的在于争强好胜、逞能耍威,并无明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抢劫罪强取、强要财物的行为则完全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寻衅滋事的行为通常不以侵犯人身权利的方法获取财产,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具有明确的侵犯人身权利的性质;第三,如果是未成年人使用轻微暴力的方式强取、强要少量财物的行为,通常不应视为抢劫,符合寻衅滋事一般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2款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本案中,小兵、小钟虽是在赌博输钱后,认为被小亮扫了面子,邀约小山等人报复小亮,但不是仅以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而是当场使用暴力殴打,强迫小亮跪地,当场逼小亮交出身上的现金500元,同时还强令小亮向刘才出具一张欠其现金500元的欠条,不是无故殴打小亮。主观方面也具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强索他人财物,抢劫的手段行为在先,目的行为在后,劫取财物的目的是借助于手段行为表现出来的。所以,小兵、小钟、小山三人的行为应定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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