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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走卖淫女的财物并闩门是否构成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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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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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赵某搭识了卖淫女蒋某,随后二人即来到蒋某住处。蒋某将其挎包(内有人民币700余元及价值1500余元的手机1部)随手放在客厅的茶几上,赵某即产生非法占有之意。于是对蒋某谎称要洗澡,让她到卫生间为其放洗澡水。蒋某去卫生间后,赵某即拎起茶几上的挎包逃出蒋某住处。为防止蒋某发觉后追赶,赵某又把房门的从外面闩好。蒋某听到外面有异常声响,出来后赵某已不知去向。

  分歧意见

  对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人身强制的方法,把蒋某禁闭于房间内,使其丧失反抗能力,从而占有其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因此,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第三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首先,赵某的行为不属于抢劫罪。抢劫罪的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当场采用暴力、胁迫或人身强制等其他方法,立即抢走其财物或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客观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自以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发现的方法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本案中赵某支开蒋某的目的就是趁蒋某不在其旁边时将其挎包拎走,可见赵某主观上具有秘密窃取的故意,客观上赵某也实施了趁蒋某不在旁边时将其挎包秘密窃取的行为,因此,赵某非法占有该挎包的手段是秘密窃取,因而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特征。赵某携蒋某的挎包逃至门外,此时该挎包已脱离了蒋某的控制,在赵某的控制之下了,赵某的盗窃行为已经完成。这个过程赵某只是支开蒋某,并没有禁闭蒋某,并不是通过禁闭蒋某实现的。赵某后来的闩门,其目的已不是对蒋某进行人身强制再非法占有蒋某的财物,而是给蒋某追赶时制造障碍,以便为自己逃走赢取更多时间。因此,赵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客观特征。同时由于禁闭蒋某只是赵某盗窃后方便自己逃跑所采取的措施,这种措施并不属于暴力范畴,所以赵某的行为也不属于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的抢劫罪。

  其次,赵某的行为不属于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在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在场的情况下,乘其不备,抢夺其财物。公然夺取最大的特点就是在财物被夺取的瞬间,被害人能马上意识到财物的丧失,而且行为人对此也是明知的,即行为人明知会被即时发现,仍去夺取。这同盗窃罪的行为人采用自以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发现的方法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这一客观表现是截然不同的。本案中,赵某在客厅拎包,在卫生间放水的蒋某是不能即时发觉的,事实上如果不是赵某闩门的异常响声,蒋某还不会出来。同时,赵某也认为蒋某是不会马上发现的,这从其闩门的目的就能看出来,而且赵某支走蒋某其目的就是趁蒋某不在时秘密窃取财物,以免自己的行为被蒋某发现。因此,赵某的行为是秘密窃取,而不是公然夺取。

  综上所述,赵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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