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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未经孙某同意将孙某存放于其处的70吨铅私自卖掉,总价值50多万,孙某向赵某索要货款未得。5月16日,赵某让孙某到南昌为其联系一车旧电瓶,孙联系好后,赵将其买下,并让孙和其一个员工将货送回山东。当车行驶到九江市,孙某电话联系其合伙人李某,李某带三人赶到,孙,李遂将货车扣住,控制驾驶员和赵的员工,讲该车货拉回安徽阜阳。随后将赵的员工及车辆放回,并通知赵某将该货(价值20余万)抵欠款。后赵向公安机关控告孙某抢劫。请问孙某,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如果不成立抢劫构成何罪?

刑事辩护 2009-05-28 16: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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